項目
編碼
審批
部門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
類別
設定依據(jù)
共同審批部門
審批對象
備注
16001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審核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其他地區(qū)和行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qū)和部門的意見?!?div style="height:15px;">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第十七條:“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前款規(guī)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
無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02
水利部
不同行政區(qū)域邊界水工程批準
無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條:“……在不同行政區(qū)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fā)、利用項目,應當符合該流域經(jīng)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批準?!?div style="height:15px;">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十九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10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河道,未經(jīng)有關各方達成協(xié)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div style="height:15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