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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
項目
編碼
審批
部門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
類別
設定依據(jù)
共同審批部門
審批對象
備注
16001
水工程建設規(guī)劃同意書審核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guī)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其他地區(qū)和行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qū)和部門的意見?!?div style="height:15px;">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第十七條:“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應當符合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水庫應當按照防洪規(guī)劃的要求留足防洪庫容。前款規(guī)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guī)劃要求的規(guī)劃同意書”。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02
水利部
不同行政區(qū)域邊界水工程批準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條:“……在不同行政區(qū)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fā)、利用項目,應當符合該流域經(jīng)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批準?!?div style="height:15px;">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第十九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10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河道,未經(jīng)有關各方達成協(xié)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div style="height:15px;">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03
水利部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72項“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04
水利部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68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實施機關:水利部。
建設項目業(yè)主單位
16005
水利部
取水許可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钡谒氖藯l:“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div style="height:15px;">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第十四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div style="height:15px;">無
單位、公民個人
16006
水利部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jīng)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div style="height:15px;">無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等
16007
水利部
水利水電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預審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主席令第22號,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三條:“建設污染環(huán)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的規(guī)定。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chǎn)生的污染和對環(huán)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guī)定防治措施,經(jīng)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并依照規(guī)定的程序報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經(jīng)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div style="height:15px;">《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主席令第77號,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guī)定報有審批權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yè)主管部門的,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jīng)行業(yè)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08
水利部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qū)、蓄滯洪區(qū)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社團組織、公民個人
16009
水利部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guī)定報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guī)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wěn)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div style="height:15px;">無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或公民個人
16010
水利部
河道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不含河道采砂)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jīng)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fā)掘?!?div style="height:15px;">無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或公民個人
16011
水利部
河道采砂許可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jīng)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或公民個人
16012
水利部
長江河道采砂許可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主席令第74號,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div style="height:15px;">《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0號)第九條:“國家對長江采砂實行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fā)放;屬于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經(jīng)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發(fā)放;涉及航道的,審批發(fā)放前應當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的意見。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div style="height:15px;">涉及航道的,審批前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意見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或公民個人
16013
水利部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核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主席令第88號,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四條:“……城市建設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洼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確需填堵或者廢除的,應當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或公民個人
16014
水利部
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填堵、占用、拆毀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二十九條:“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jīng)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div style="height:15px;">無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或公民個人
16015
水利部
利用堤頂、戧臺兼作公路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必須經(jīng)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或公民個人
16016
水利部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行政
許可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8號,自1991年3月22日起施行,根據(jù)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jīng)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div style="height:15px;">無
水庫管理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16017
水利部
生產(chǎn)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號,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條:“在山區(qū)、丘陵區(qū)、風沙區(qū)以及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容易發(fā)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qū)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chǎn)建設項目,生產(chǎn)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jīng)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钡诙鶙l:“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chǎn)建設項目,生產(chǎn)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chǎn)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生產(chǎn)建設單位
16018
水利部
生產(chǎn)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號,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chǎn)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chǎn)使用;生產(chǎn)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chǎn)建設項目不得投產(chǎn)使用?!?div style="height:15px;">無
生產(chǎn)建設單位
16019
水利部
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核發(fā)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66項“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核發(fā)?!?div style="height:15px;">實施機關:水利部。
《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41號,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條:“生產(chǎn)啟閉機的企業(y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向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
企業(yè)
16020
水利部
外國組織或個人在華從事水文活動的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條:“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水文活動的,應當經(jīng)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gu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鄰國交界的跨界河流上從事水文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關國家締結的有關條約、協(xié)定。”
外國組織或個人
16021
水利部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設立和調整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條:“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和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準。其他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備案?!?div style="height:15px;">無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22
水利部
專用水文測站的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qū)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準?!?div style="height:15px;">無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23
水利部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jiān)測工程的審批
行政
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jiān)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在征得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建設。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div style="height:15px;">無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24
水利部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69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睂嵤C關:水利部、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單位
16025
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資質認定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71項“水利工程建設監(jiān)理單位資質認定?!睂嵤C關:水利部。
企業(yè)
16026
水利部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65項“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認定?!睂嵤C關:水利部、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27
水利部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
行政
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164項“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實施機關:水利部、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條:“……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資質證書……”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28
水利部
中央安排前期投資的水利規(guī)劃及專題研究項目立項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附件第103項“中央安排前期投資的水利規(guī)劃及專題研究項目立項審批?!睂嵤C關:水利部。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
16029
水利部
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含概算調整)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附件第105項“中央投資的水利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含概算調整)審批?!睂嵤C關:水利部。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30
水利部
中央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附件第101項“中央級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批。”實施機關:水利部。
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31
水利部
大型灌區(qū)續(xù)建配套和節(jié)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附件第109項“大型灌區(qū)節(jié)水續(xù)建配套與節(jié)水改造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睂嵤C關:水利部。
行政機關
16032
水利部
節(jié)水灌溉增效示范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附件第104項“節(jié)水灌溉增效示范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審批。”實施機關:水利部。
行政機關
16033
水利部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關于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辦農經(jīng)〔2005〕806號)附件《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第五條:“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年度計劃要按照管理權限逐級申報,由省級發(fā)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查后,聯(lián)合上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第七條:“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據(jù)國家財力和全國水利建設任務,綜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區(qū)分輕重緩急的原則,考慮水管體制改革實施情況,對各省上報的項目進行研究,聯(lián)合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行政機關
16034
水利部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fā)改農經(jīng)〔2007〕1752號)附件《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匯總審核各省上報的年度項目建議計劃,編制全國年度項目投資計劃并下達。全國年度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后,各地發(fā)展改革部門應商有關部門及時轉下達。”
行政機關
16035
水利部
牧區(qū)草原生態(tài)保護水資源保障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關于改進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利項目投資管理方式的通知》(發(fā)改農經(jīng)〔2009〕1981號)規(guī)定:“根據(jù)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各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和年度申報要求,各省級發(fā)展改革、水利部門向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申請年度小型水利建設項目中央補助投資。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省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分?。▍^(qū)、市)切塊下達年度投資規(guī)模計劃?!?div style="height:15px;">無
行政機關
16036
水利部
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大型排澇泵站更新改造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fā)改投資〔2007〕1907號)第十條:“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據(jù)各省上報的申報文件綜合平衡后,確定并聯(lián)合下達年度投資計劃?!?div style="height:15px;">《關于印發(fā)全國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方案的通知》(發(fā)改農經(jīng)〔2011〕1075號)規(guī)定:“中央補助投資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按《方案》分省、分年切塊下達。”
行政機關
16037
水利部
全國水電農村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關于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fā)改投資〔2012〕799號)附件《水電新農村電氣化縣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水利部對各地上報的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進行審核,根據(jù)國家財力和全國水利建設任務,綜合平衡后,聯(lián)合下達電氣化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div style="height:15px;">無
行政機關
16038
水利部
小水電代燃料生態(tài)保護工程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關于下達農村小水電項目201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fā)改投資〔2012〕799號)附件《小水電代燃料項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對各地上報的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進行研究審核,根據(jù)國家財力和全國水利建設任務,綜合平衡后,分省切塊下達年度投資計劃?!?div style="height:15px;">無
行政機關
16039
水利部
水土保持生態(tài)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關于印發(fā)〈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發(fā)改投資〔2011〕1703號)附件《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qū)、市)提出的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分省(區(qū)、市)切塊下達中央補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項目年度投資規(guī)模計劃……”
行政機關
16040
水利部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guī)劃(大綱)審批
1.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guī)劃大綱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條:“已經(jīng)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由項目法人編制移民安置規(guī)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在審批前應當征求移民區(qū)和移民安置區(q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沒有成立項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移民區(qū)和移民安置區(q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移民安置規(guī)劃大綱,按照審批權限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批?!?div style="height:15px;">《關于印發(f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水規(guī)計〔2010〕33號)附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項目以及工程建設跨省區(qū)的項目,移民安置規(guī)劃大綱由流域機構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與項目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聯(lián)合審批,審批文件主送移民安置規(guī)劃大綱報送單位,同時抄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和投資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2.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guī)劃審核
非行政許可審批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guī)劃,按照審批權限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后,由項目法人或者項目主管部門報項目審批或者核準部門,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并審批或者核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審核移民安置規(guī)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移民區(qū)和移民安置區(q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div style="height:15px;">《關于印發(f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水規(guī)計〔2010〕33號)附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移民安置規(guī)劃由流域機構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一并報送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移民安置規(guī)劃進行審核,審核意見主送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同時抄送移民安置規(guī)劃報送單位,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機構和項目法人單位?!?div style="height:15px;">無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
16041
水利部
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fā)〔2006〕17號)規(guī)定:“應撥付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后期扶持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按照發(fā)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等部門核定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移民人數(shù)和規(guī)定的標準據(jù)實撥付。”
《關于印發(fā)〈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發(fā)改農經(jīng)〔2007〕3718號)《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第四條:“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工作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在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成立之前,其職責暫由全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際聯(lián)席會議代行,受全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際聯(lián)席會議的委托,水利部負責承擔相應工作?!?div style="height:15px;">無
行政機關
16042
水利部
設立水利旅游項目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附件第110項“設立水利旅游項目審批?!睂嵤C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社團組織、公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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