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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之三:實踐理性|近代哲學

康德提出,人類理性有兩種功能:認識功能和意志功能。康德稱前者為理論理性,稱后者為實踐理性。實踐理性是自由的領域,如果說理論理性的法則是自然法則,那么可以說實踐理性的法則乃是道德法則。

1 自然法則與道德法則

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既是一種自然存在,又是一種理性存在,同時受兩種法則——自然法則和理性法則——的支配。自然法則是人不得不服從的法則,而理性法則是人應該遵從但卻不一定遵從的法則。

理性法則與自然法則的表現(xiàn)方式不同在于,自然法則表現(xiàn)為以“是”為系詞的敘述式,而理性法則乃是由“應該”聯(lián)結起來的命令式。

康德的倫理學是典型的動機論。在他看來,一個行為是否具有道德意義是不能從結果或者行為本身來判斷的,它只能以動機作為評判的標準。

2 自由即自律

《實踐理性批判》的問題是究竟我們行動的動機完全受經驗的限制還是有可能由理性自己來決定。與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們把人看做機器、認為人完全受自然本能支配的因果決定論相反,康德試圖證明人具有不同于一切自然存在的價值與尊嚴,證明人的自由。

對康德而言,理性自身對意志動機的決定不可能是主觀個人的,而只能是先天地普遍有效的。因此問題就在于,究竟有沒有決定意志動機的理性之客觀的實踐法則即道德法則。從批判哲學的立場看,我們不可能從認識論上對此加以證明,因為它不是經驗的認識對象??档滤扇〉姆椒ㄊ?,以自由作為道德法則的“存在根據”,以道德法則作為自由的“認識根據”。

于是他就采取了一種“繞圈子”的辦法來解決這個難題:在自由的基礎上說明道德法則,然后通過道德法則來印證自由的實在性。至于道德法則是否存在,康德對理性之第三組二律背反的解決表明自由是可以設想的,因為相對于必然的自然因果律,存在著一種自由因果律,亦即不受感性經驗的限制單憑理性自身的原因而產生一個結果的因果關系。

康德進而考察理性的實踐活動,看一看在什么情況下意志能夠排除經驗的束縛,完全按照理性自身的法則行動。意志可以按照兩種方式決定自己的行動,其一是主觀準則,其二是客觀法則。當意志對自己的規(guī)定僅僅對其個人是有效的時候,這種規(guī)定就是主觀準則;而當意志的規(guī)定不僅對其個人有效,而且對一切有理性的存在都普遍有效的時候,這種普遍的規(guī)定就是客觀法則。

建立在經驗基礎上的實踐原則只是個人的幸福原則,沒有普遍必然性。所以一個有理性的存在必須把他的準則思想為不是根據經驗質料而是根據形式而決定其意志的原理;這樣一個完全以理性自身的純粹形式作為自己法則的意志是一個自由意志,因為它意味著理性所遵守的是自己為自己確立的法則。因此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則所依據的唯一原理,而純粹實踐理性的基本法則就是:這樣行動:你意志的準則始終能夠同時用做普遍立法的原則。

>>>康德就是用這種方式來證明自由的實在性。我們也由此發(fā)現(xiàn)了自由的積極意義:自由即自律。由此可見,自由與道德法則其實是一體的,所謂道德法則乃是理性自己為自己所確立的法則,理性自己立法自己遵守。

>>>因此,自然法則與道德法則之間的區(qū)別是:首先,自然法則作為知性的法則適用于經驗現(xiàn)象的自然界而屬于理論理性的認識領域,在這個領域一切自然存在物包括人自己在內統(tǒng)統(tǒng)服從于必然的法則;而道德法則作為理性為自己所確立的法則屬于實踐理性的實踐領域,這是一個自由的領域。其次,自然法則作為科學的判斷其形式是以“是”為系詞和聯(lián)結方式的敘述式,而道德法則的判斷形式則是以“應該”為系詞和聯(lián)結方式的命令式。最后,自然法則是“他律性”的,而道德法則是“自律性”的??档掠纱送怀隽藢嵺`理性的“優(yōu)先地位”。

>>>康德的倫理學也是形式主義的,他主張不僅理論理性的先天認識形式對感覺經驗具有立法作用,而且實踐理性的先天形式對于意志的動機亦具有立法作用。在實踐活動之中,當意志憑借自身之中的自律原則將自己的主觀準則上升為對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普遍有效的客觀法則的時候,或者將對于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普遍有效的客觀法則當做自己的主觀準則的時候,形式與質料就是同一的,不再像認識活動那樣永遠要受經驗質料的限制,而是在自身之中就獲得了自由。于是,康德便以意志自律的方式將自由與必然統(tǒng)一了起來,對他來說,自由不是任意而為,自由與行為的結果無關,因為行為一旦出現(xiàn)就立刻落入了經驗的現(xiàn)象領域。自由是純粹先天的,同時又是有規(guī)律的,這就是理性自己立法自己遵守的自律。

3 定言命令

道德法則是一種命令式,包括兩類: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所謂“假言命令”是一種有條件的命令式,它以“如果……就……”為形式,例如“如果我說謊,就會失去信譽”,這里的誠實不是目的本身而是手段,因此算不上道德行為。所謂“定言命令”則是一種無條件的命令式,在這種命令式中,目的與手段是統(tǒng)一的。如“為了誠實而誠實”,這樣的行為才有道德價值。

道德法則作為定言命令乃是一種純粹的形式規(guī)定。在康德看來,道德法則的定言命令都具有這樣一些形式上的特征:

1.普遍性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時認為也能成為普遍規(guī)律的準則去行動,也就是說,你的行動,要使你的準則通過你的意志上升為普遍的法則。

2.質料公式:你的行動,要把你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時候都同樣看做是目的,永遠不能僅僅看做是手段。

3.自律性公式:每個有理性者的意志的觀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觀念,從而每個有理性的存在,在任何時候都要把自己看做是一個由于意志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國中的立法者。也就是說,我們作為有理性的存在,既是守法者也是立法者,這樣一個純粹理性的世界就是一個“目的王國”。

這三個公式表示定言命令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定言命令之為定言命令應該是對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有效的“普遍法則”;2.應該是能夠成為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的目的的“自在目的”;3.應該是一切有理性者的意志作為理性存在而自己為自己確立的法則。

>>>康德有關意志自由的思想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倫理思想史上自由與道德法則之間的矛盾,而且突出了實踐理性的“優(yōu)先地位”,論證了人之為人不同于任何自然存在的價值和尊嚴。

>>>康德把道德法則與自然法則區(qū)別開,以意志自由將自由與道德法則結合為一,真正使倫理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問。不僅如此,對康德來說,自由不只是倫理學的基礎和前提,而且是整個純粹理性體系的“拱頂石”。

>>>>>>康德將理論理性與實踐理性從功能上劃分清楚之后,便面臨著理性的統(tǒng)一性問題。于是他就確立了實踐理性的“優(yōu)先地位”,使實踐理性來統(tǒng)治理論理性。由此可見,康德哲學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論證科學知識的普遍必然性,而是為了維護人類理性的自由。因為在他看來,唯有在實踐理性之中,唯有在意志自由之中,才能體現(xiàn)人之為人的價值和尊嚴。

4 實踐理性的公設

道德之德性只是無條件的善而不是至善,至善應該兩個世界中都得到滿足,既包括德性,又包括幸福。為了說明理智世界與感覺世界之間的關系,康德提出了實踐理性的“公設”。人類理性由于敬重道德法則而向往一個無條件的對象即至善,公設就是這個由道德法則而成立的至善所必不可少的理論假設。

實踐理性有三個公設:意志自由、靈魂不朽和上帝存在——

1.意志自由。我們必須假設有一種擺脫了感覺世界的限制而依據理智世界的道德法則決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即自由。事實上,意志自由不僅僅是公設,我們已經看到康德把自由作為純粹理性的現(xiàn)實、道德的先決條件。

2.靈魂不朽。由于人類理性的有限性,我們在今生今世無論如何也不可能達到至善這一完滿的境界,所以必須假設靈魂不朽,至善才有其實踐上的可能性。

3.上帝存在。為了保證理智世界中的德性在感覺世界中會有其相應的效果,為了保證德性與幸福都能夠得到實現(xiàn),必須假設有一個上帝使這兩個世界能夠協(xié)調一致。

僅就道德法則而論,它是無條件的,并不需要靈魂不朽和上帝存在為其基礎和前提,但是一涉及到道德法則的實現(xiàn),那就不是道德法則力所能及的范圍了。顯然,這是康德哲學的二元論性質的必然結果??档乱彩亲杂X地從二元論的立場出發(fā)從事他的批判工作的。然而二元論可以是康德哲學的出發(fā)點,但卻不是他的最終目的,這就使他不得不面臨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之間協(xié)調統(tǒng)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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