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買房時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父母的那部分出資該如何認定呢?
關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權利歸屬的認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 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 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 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渡虾J懈呒壢嗣穹ㄔ宏P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也規(guī)定,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 從社會常理出發(fā),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屬于其子女個人所有;若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 夠提供其父母出資當時的“僅贈與其一方”的書面約定或聲明,一般宜認定 為向雙方的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當然,若產權登 記在出資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規(guī)定中的“應當認定”是在出資人意思表示不明確情形下的一種推定,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該出資屬于其他性質的,則不宜推定為“贈與”。
在實踐中還會出現(xiàn)一種情況,就是在離婚時一方提出部分購房款是向父母借的,并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對此法院首先要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對債務有異議,則因為該債權債務涉及案外人利益法院不會對此進行實 質性審查,而是建議主張父母借款一方另案起訴。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 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 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