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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處分若干問題研析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第2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上述規(guī)定明確了對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實行解除處分的制度。

  關于解除處分的條件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對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解除處分,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件:

  其一,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的處分是開除以外的處分。這是解除處分的首要條件。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包括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除處分僅限定在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這五種處分。如果行政機關公務員已經(jīng)受到開除處分,則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復存在,因而也就不存在解除處分的問題。

  其二,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這是解除處分的必要條件。“悔”,即對自己實施過的違法違紀行為已經(jīng)悔悟?!案摹保锤恼约旱腻e誤。但在這里可能有個難以把握的問題,即對于行政機關公務員中那些受到處分之后不服申請復核、提出申訴乃至再申訴(以下統(tǒng)稱為申訴)的,如何判定他們是否有悔改表現(xiàn),對此要具體分析。申訴是受處分人的合法權利。這種合法權利的行使不應使受處分人承受對己不利的后果,既包括不得因其申訴而加重處分,也不得因此承擔其他不利后果,否則這一權利就喪失了應有的價值。

  其三,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這里是指沒有再發(fā)生任何性質的違法違紀行為,其中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沒有發(fā)現(xiàn)受處分人在受處分期間實施任何性質的違紀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是沒有發(fā)現(xiàn)受處分人在受處分之前有任何性質的違紀違法行為。也就是說,只有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方面的要求,才能被認定為處分期間沒有再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

  其四,處分期已滿。所謂處分期,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因違紀行為受到處分后而承受的對個人晉升工資、級別、職務等方面帶來不利影響的一個特定時間段。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限,警告為6個月,記過為12個月,記大過為18個月,降級、撤職為24個月。另外,如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對給予不同種類處分的,執(zhí)行其中最重的處分;對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應在一個處分期和多個同種類處分期的總和之間,決定處分期。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zhí)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受到的處分沒有被變更,受處分人都不可能提前被解除處分。

  關于解除處分的程序

  自解除處分制度重新確立以來,解除處分程序一直是個焦點問題。具體如何操作,其實就是明確回答解除處分誰來提、誰來辦、怎么辦等三個方面的問題。

  解除處分誰來提?關于這個問題有三種答案:一是由處分決定機關提出;二是由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提出;三是由受處分人本人提出。這三者誰都可以提。但從操作性強的角度考慮,解除處分應由受處分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在此基礎上,受處分人所在單位再向做出行政處分決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提出申請。這就彌補了單純依靠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可能因疏忽而延誤時間的不足,有利于解除處分程序的及時啟動。但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受處分人在處分期間出現(xiàn)以下三種情況,則不必考慮解除處分的問題:一是辭去公職的;二是調(diào)到非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yè)單位或者國有企業(yè)工作,且不屬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三是處分期滿之前已經(jīng)辦理退休手續(xù)的。此外的其他情形,都可由受處分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解除處分申請。這里的所在單位均指現(xiàn)所在單位,也就是說,對于在受處分期間,受處分人在公務員隊伍內(nèi)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的,應當向交流后的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該單位收到受處分人申請后,應當根據(jù)受處分人的表現(xiàn)情況,再及時向做出處分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解除處分的申請。其中,受處分人擔任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可以在與所在單位其他班子成員溝通情況之后,以所在單位名義向做出處分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也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做出處分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在確認做出處分決定的行政機關方面,應當以處分決定書的落款單位為準。如果下達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因機構改革撤銷或者合并,則向承繼其行政職能的機關或者上級機關提出。處分決定機關認為處分期滿應當解除受處分人處分的,也可以不經(jīng)申請,直接辦理解除處分手續(xù)。

  解除處分誰來辦?關于這個問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只要遵循誰給予處分、誰負責解除的原則即可,但是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種,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辭去公職的。此種情況下,由于受處分人已主動放棄行政機關公務員身份,是否解除處分對其已無實際影響,不再為其辦理解除處分手續(xù)。

  第二種,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辦理退休手續(xù)的。此種情況下,如符合解除處分條件,處分期滿自動解除處分,不再辦理解除處分手續(xù)。

  第三種,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調(diào)到非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yè)單位或企業(yè)單位任職,且不屬于行政機關任命的。此種情況下,由于受處分人身份上的變化,也不再為其辦理解除處分手續(xù)。

  第四種,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在公務員隊伍內(nèi)部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的。此種情況下,處分期滿后,由其現(xiàn)任職的有關機關按照任免權限解除處分,原處分決定機關應當出具受處分人員在交流前有關表現(xiàn)的證明材料。

  第五種,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其所在單位的隸屬關系發(fā)生變化的。此種情況下,由隸屬關系發(fā)生變化后的機關按照任免權限解除處分。

  第六種,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原給予處分的機關因機構改革撤銷或者合并的。此種情況下,應當由承繼行政職能的相應機關來辦理解除處分手續(xù),沒有相應機關的,由上級機關辦理解除處分手續(xù)。

  第七種,行政機關公務員因受到撤職處分被降低職務和級別后,其新任職務的處分批準權限發(fā)生變化的,由其新職務的任免機關辦理解除處分手續(xù)。

  應當注意的是,在遇到上述第四種、第五種和第七種情形時,原來由監(jiān)察機關下達處分決定的,監(jiān)察機關收到受處分人所在單位的申請之后,不再辦理解除處分手續(xù),而是向受處分人的任免機關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并將有關意見一并轉交給受處分人的任免機關來處理。雖然上述情形中受處分人的任免機關并不是原下達處分決定的機關,但由于任免機關對受處分人具有處分權,從這個意義上說,它也可以被理解為處分決定機關。

  解除處分怎么辦?關于這個問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無具體規(guī)定。一般而言,負責辦理解除處分手續(xù)的處分決定機關在接到解除處分申請后,要對照解除處分的條件進行審核。審核的方法主要有公示法和回訪法。所謂公示法,即將解除處分的意見以在一定范圍內(nèi)公開明示的方法,聽取大家意見。如果在規(guī)定的時間沒有不同意見,則視為符合解除處分條件。所謂回訪法,即采取到受處分人所在單位進行調(diào)查訪問了解的方式聽取意見,了解受處分人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xiàn),研究決定其是否符合解除處分的條件。經(jīng)審核,凡是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應當依照程序及時下達解除處分決定書。解除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nèi)容: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經(jīng)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jù),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xiàn)情況。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處分解除的時間應自處分期滿之日起計算,并應在解除處分決定中注明。

  處分期滿不符合解除處分條件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處分期間表現(xiàn)不好;二是發(fā)現(xiàn)有新的違法違紀行為。對于前者,經(jīng)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適當延長處分期,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于后者,不予辦理解除處分手續(xù),并應對其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diào)查處理。

  解除處分決定作出以后,發(fā)送的范圍應當與原處分決定發(fā)送的范圍基本相同。其中,由監(jiān)察機關作出的解除處分決定,應該發(fā)給本人以及其所在單位和任免機關;由新的任免機關作出的解除處分決定,除了發(fā)給本人及其所在單位以外,還應當將解除處分決定送原處分決定機關。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收到解除處分決定后,對于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時間與受處分人處分期滿的時間跨越兩個年度的,如果受處分人在上一年度進行年度考核時沒有確定考核等次,應當根據(jù)《公務員考核規(guī)定(試行)》第25條的規(guī)定精神,在解除處分決定作出后對受處分人補定等次。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期滿前因申訴有理而被減輕處分的,如果當申訴處理決定作出時,受處分人在減輕處分后確定的處分期已滿,應當由申訴處理決定機關同時通知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解除處分的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機關同時是處分決定機關的,應當在下達申訴處理決定的同時,一并下達解除處分的決定。對于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后不服提出申訴的,如果處分期滿受處分人申請解除處分且符合解除處分的條件,即使申訴處理決定尚未作出,也應當及時為其辦理解除處分手續(xù)。(作者:彭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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