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你是平頭老百姓,還是政府/企業(yè)一把手,也不管你分管安全工作還是不分管安全工作,安全你都躲避不開。 安全工作最大的特點就是結果導向,說白了就是秋后算賬,說好聽就是事后問責。所以,你首先得知道,發(fā)生事故問責的依據和條款是什么?然后,你才能刻苦地鉆研,巧妙地努力,合理地使力,踏實地工作。當然,先聲明一點,我可沒讓你鉆法律的空子。法律就在那兒,你看不看都在哪兒,條款一條不多,一條不少;罪名就在哪兒,你鉆研不鉆研,罪名一個不多,一個不少。談談涉及《刑法》中的安全罪名。 一、“法”的淵源
“法”字在漢語中多用來表示“法律”、“刑法”等義,它的含義古今變化不大。后來由“法律”義引申出“標準”、“方法”等義。
“法”字在古代本來是個會意字,但從現在的字形上已經完全看不出來了。原來“法”字本寫作“灋”,非常復雜,但它的意思卻非常清楚。
這個“會意字”左上角是個“去”字,左下角是個“水”字;但它的右半部分就復雜了,從形狀來看是一只動物,就是“廌(zhì)”字,它是古代神話中的一種怪獸,它的頭上長著一只角,能區(qū)分是非曲直,見人相斗,它就去觸那個無理者,古人用它來會意執(zhí)法公平。
《說文解字》里說:“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意思是說,“灋”是刑法的意思,左下角的“水”字表示執(zhí)法公平,如水一般平。右半部是只“廌”,用它去觸那些不正直的人,使他們離去,所以左上角就有個“去”字。
隨著漢字的簡化,“灋”字后來就被人們簡化為“法”,保留了原來的“水”和“去”,而把“廌”字給簡省去了,這就成了我們今天看到的“法”字字形。不知道,這算是不幸還是幸運。
二、“法”涉及安全的十三宗罪名
“法”是指《刑法》,在這里我們只討論在《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關的罪名。
《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guī)定,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文件。(2)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guī)律的各種規(guī)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jiān)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guī)程、規(guī)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3)雖無明文規(guī)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guī)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刑法》第134條第2款規(guī)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p>
【釋義】企業(yè)、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yè)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xù)生產會發(fā)生嚴重
后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解雇、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yè),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
《刑法》第135條第1款規(guī)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
規(guī)定”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yè)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
《刑法》第135條第2款規(guī)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本罪要求在舉辦大型的群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群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等義務,發(fā)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刑法》第136條規(guī)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構成本罪要求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fā)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
損失的危險物品。如果行為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guī)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本罪。
【釋義】指過失損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處罰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氣、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制造系統的燃器發(fā)生裝置,如輸送管道以及貯存設備如儲氣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是指除電力、燃氣設備以外的其他用于生產、貯存和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如石油輸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guī)定,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主要指生產經營單位的
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釋義】《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十三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guī),經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一)》第十五條 [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guī),經消防監(jiān)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zhí)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處罰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結 論
動員千遍不如問罪一次。法律的生命在于執(zhí)行,現在的中國是依法治國的中國,國家層面如此,安全層面更必須如此。
不管你是個人,是企業(yè),還是執(zhí)法部門,甚至是政府,不用也不需抱有僥幸和幻想,依法治安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徑。只有敬法、畏法、學法、遵法、守法,依照法律法規(guī)、制度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認真實踐《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fā)展的意見》提出的“依法依規(guī)制定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的要求,從我做起,從你做起,真正將安全主體責任和監(jiān)管責任量化落地, 才是最簡單、最實在、最踏實、最有效、最高明的思維方式和做法。也只有這樣,那些問責條款和罪名,才會像黑暗見了陽光,遇你逃遁于無形。
對于“依法治安者”,那些問責條款和罪名,則變成了名副其實的“紙老虎”,絕不會傷害你,還可能變成盔甲保護你,讓你如虎添翼;對于不守法者,則很可能被這些“紙老虎”毫不留情地獵殺并吃掉,不會留下一點骨頭。
來源:安全微指尖、EHS之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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