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學《論語·子路篇第18章》“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是何意?
13·18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音rǎng)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
這里的“黨”字,指鄉(xiāng)黨,古代五百戶稱之為黨。“直躬者”,指正直的人。“攘”字,讀三聲,指偷竊。“證”字,指告發(fā)。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葉公告訴孔子說:“我們家鄉(xiāng)有一個正直的人,他父親偷了羊,這個兒子告發(fā)了父親。”孔子說:“我們家鄉(xiāng)的正直人不是這樣: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正直就在其中了。”
怎樣看待孔子與葉公關于“直”的討論呢?孔子與葉公的討論,提出了一個值得研究的重要問題:法制與人情的關系問題。葉公從維護法律的角度,強調(diào)對于違法的人和事,兒子作為知情人舉報才算是正直的人??鬃觿t從倫理的角度立論,提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的觀點。孔子說過,子女以“幾諫”(《論語·里仁》)的方式,勸告父母認識并改正錯誤,才是孝。這里的“隱”字,并不是對父親過錯的縱容,而是出于親情,認為舉報、指證的行為不應出自父子之間。父子相隱,是人情之常,沒有矯飾,因而直在其中。
事實證明,法制與人情之間的確存在著沖突。如何協(xié)調(diào)二者的關系,兼顧法和情兩個方面,幾千年來,一直是人們爭論的熱點。在現(xiàn)代社會,依然是司法實踐中值得深入探討,并認真加以解決的重要問題。
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其中對“近親屬間隱瞞犯罪所得怎么處理”這個社會熱點問題,作出如下解釋:“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從寬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負責人表示:“關于近親屬之間犯本罪的處理,既體現(xiàn)了對近親屬間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寬大、人道原則,又設置了初犯、偶犯的條件,防止被濫用。”他還說,關于親屬間有關贓物的犯罪,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在刑法典當中規(guī)定了處罰上的特例,我國古代也早有“親親相隱”的思想。從人倫和常理來看,親屬間犯罪以及為自用而犯該罪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對此類犯罪寬大處理容易被公眾所接受,會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解釋對于從寬處罰的具體條件做了嚴格的限制,也考慮到了如何避免該規(guī)定被濫用。
最高法的上述解釋,有助于我們恰當研判孔子與葉公關于“直”的討論。
附:
【原文】
13·18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①有直躬者②,其父攘③羊,而子證④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于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span>
【注釋】
①黨:鄉(xiāng)黨,古代五百戶為黨。②直躬者:正直的人。③攘(音rǎng壤):偷竊。④證:告發(fā)。
【譯文】
葉公告訴孔子說:“我們家鄉(xiāng)有一個正直的人,他父親偷了羊,這個兒子告發(fā)了父親。”孔子說:“我們家鄉(xiāng)的正直人不是這樣:父親為兒子隱瞞,兒子為父親隱瞞,正直就在其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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