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貸的實質(zhì)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網(wǎng)貸公司作為債權人,有權單方面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催收公司;而且個這過程并不需要借款人的同意,只需要通知到借款人就行,這樣債權轉讓合同已經(jīng)生效,新的債權人催收公司自然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權利,甚至通過訴訟的途徑要回欠款。
網(wǎng)貸公司聽起來沒有好的感覺,但是通過網(wǎng)絡發(fā)放貸款的公司中,還是有許多規(guī)范經(jīng)營,取得備案許可,發(fā)放的利息也是在國家法定范圍之內(nèi)的,這樣的債權是合法有效的,同樣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要將自己所欠的債務轉讓給其他人,那么必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這并不是法律的區(qū)別對待;而是債權是一種權利,債務是一種義務,權利的轉讓自然寬松得多,而義務的轉讓自然要嚴格得多。假如未經(jīng)債權人同意,轉讓給一個沒有還款能力的人,債權人就將遭受損失,而轉讓債權,對債務人來沒有任何影響,該還的錢還得還。
其實催收公司聽起來給人的感覺也不太舒服,但是只能說明一點他們從事的業(yè)務主要是催債,因為許多催收行為受人詬病。但確實也有許多合法注冊的催收公司,在規(guī)范,合法的運用催收手段來索取債權。
第三人獲得債權,同樣不需要獲得債務人的同意,而是需要獲得債權人的同意,畢竟這個轉讓過程是債權人的權利轉讓,需要討論對價及交換的條件,不管是無償贈與還是有償轉讓,這個過程債務人都無權參與,也無權發(fā)表意見。只要最后知道自己該向誰還錢就行了。
當面對高利貸的情況,借款人在被起訴后,有權直接向法院得出利息異議,要求減免多并退還余支付的利息;如果高利貸公司是長期放貸的行為,借款人還有權直接以非法經(jīng)營罪提出報案。
對暴力催收,其實是一個令人深惡痛絕的問題,有的是電話信息騷擾,有的是上門騷擾,有的甚至是暴力威脅,面對這些催收方式,借款人應該收集好相關的證據(jù),面對對自己有威脅的行為,可以選擇報警處理。借款人并不能因為借的是網(wǎng)貸,要錢的是催收公司,就可以不還錢;這樣反倒是自己違反了合同約定,退還高利也需要協(xié)商或者經(jīng)判決確認,并不能自己單方面撕毀合同。
所以,當網(wǎng)貸公司將債權轉讓給了催收公司,催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是合法合理的,借款人有異議就在審判過程中提出,并爭取獲得保護。
不管借的是什么錢,欠債還錢,天經(jīng)地義!債權受保護是基礎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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