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糾紛 -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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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后通知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仍構成對承租人優(yōu)先購買權的侵犯。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房屋差價損失,但承租人請求賠償剩余租期租金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一方當事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協(xié)議約定爭議發(fā)生時由一方當事人總部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其總部與合同爭議無實際聯(lián)系的,該條款約定無效,按法定管轄確定受理法院。
權利人之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發(fā)生在《民法總則》施行之前,且按照《民法通則》兩年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已經屆滿的,義務人已經確定取得了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該抗辯權不因《民法總則》的施行而消滅,故不再適用三年訴訟時效的新規(guī)定。
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但實質是約定以房抵債的,法院應結合其他證據認定雙方之間是否成立代物清償關系。若雙方成立代物清償關系,債務人依據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債權人支付購房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購房者所購房屋在其他案件的執(zhí)行階段被法院查封的,購房者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執(zhí)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對法院作出的執(zhí)行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依法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或申請審判監(jiān)督程序。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但是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系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
本司法裁判規(guī)則系列1、系列2,系作者閱讀上海法院相關判決110篇總結歸納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但合同雙方已為簽訂合同進行了誠信磋商,未能訂立合同的原因是雙方當事人就具體事項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并非一方當事人無故反悔的,應認定雙方均已履行了誠信磋商的前合同義務,對未能簽訂合同均無過錯,不適用定金罰則。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房屋買賣合同被解除或確認無效后,房屋增值利益究竟歸屬于哪一方?
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增值利益應歸屬于守約方。但是雙方在合同中對房屋增值利益的計算方法與歸屬另有約定的,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自然人或其他民事主體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但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出賣人提交的運輸單證、買賣合同等能與增值稅發(fā)票、稅款抵扣證明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的,法院應當認定出賣人履行了交付義務。
作者閱讀上海法院相關判決120篇總結歸納。
作者閱讀上海法院相關判決120篇總結歸納。除了裁判應用規(guī)則又增加“律師支招”及“律師點睛”板塊,指導企業(yè)如何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條款,有效提高法院同時支持兩項訴訟主張的概率。
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保險人未向投保人交付免責條款或保險條款的,應認定保險人未履行提示義務。
委托理財屬風險投資,“保本保息”的做法違背市場經濟基本規(guī)律,有違公平原則,應屬無效。因“保本保息”對整個委托理財合同的目的及存續(xù)必要性有決定性影響,故“保本保息”約定的無效亦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的整體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當事人約定以不動產設定抵押的,應當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方可設立抵押權。故不應將簽訂抵押合同與辦理抵押登記視為兩個各自獨立的法律關系。
未登記擔保范圍的情形下,不動產抵押權人不得以合同約定為由,于執(zhí)行分配階段主張就登記范圍以外的利息、逾期利息、罰息等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債務人擅自出租抵押物,且未將租金用于償還債務,則債務人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是以合法租賃形式掩蓋非法的逃避債務的目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合同成立后,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存在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義務。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未能舉證證明相對方存在上述情形的,仍應承擔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責任。
業(yè)主委員會是業(yè)主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根據業(yè)主大會的授權對外代表業(yè)主進行民事活動,故業(yè)主委員會和業(yè)主大會可視為是同一主體。在以業(yè)主委員會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中,法院可直接執(zhí)行業(yè)主大會名下的財產以保護申請執(zhí)行人的合法權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可在貸款合同中約定,因借款人未按約支付利息構成違約的,出借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但提前收回貸款的行為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需依貸款合同具體條文確定。擔保人據此主張貸款合同解除并導致?lián):贤獬模嗣穹ㄔ翰挥柚С帧?/p>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項目部負責人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若構成表見代理,該買賣合同對建設公司有效。
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guī)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必須具備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發(fā)生之要件,即通知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解除權,否則,即使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未在約定或者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并訴訟的,也不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質押物的所有權歸債權人所有的條款為流質條款,該條款內容無效。但流質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民間借貸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和“不履行”義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構成不同的保證方式。保證合同約定“不能履行”的,若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為一般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人向債權人出具還款計劃的,應視為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主張僅構成第三人代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債權人未作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意思表示,應視為第三人出具還款計劃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
出租人有權以承租人擅自轉租為由請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合同租金與轉租租金差價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雙方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股東認為公司與他人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或通過訴訟損害其股東權益,起訴請求撤銷生效判決的,如果生效判決未判決股東承擔法律義務,則應認定股東與案件處理結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股東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法院在認定締約一方是否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時需考量:該方應履行的先合同義務及是否違反此義務;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該方違反先合同義務與對方遭受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締約雙方的過錯。
合同條款表面看似賦予了當事人一方選擇的權利,但實則導致雙方義務嚴重不對等的,構成顯失公平。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合同的成立需要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合意。以網絡平臺為媒介進行的民間借貸,雖然出借人和借款人雙方身份均不明確,但只要雙方的行為彰顯了借貸合意,即可認定借貸法律關系成立。
不良金融資產轉讓協(xié)議之目的是公平合規(guī)的完成債權及實物資產的順利轉讓,在未對受讓人是否能夠清收債權及清收債權的比例作出承諾和規(guī)范的情況下,受讓人以合同預期盈利目的不能實現(xiàn)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僅憑非借款方在借條上簽字的行為,不能認定其為共同借款人或擔保人;涉及公司的借貸糾紛,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人與簽字方之間存在高度混同現(xiàn)象,且出借款項用于簽字方的經營活動,則即使簽字方不是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人,也應與借款人一起承擔償還責任。
當事人一方以合同履行后雙方收益存在巨大的差額為由主張顯失公平的,該主張不僅違背商事主體風險自擔的市場交易規(guī)則,而且與雙方訂立的合同的初衷相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憑樣品買賣中,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不同的,買受人可以拒收貨物或要求解除合同。但買受人實際使用了貨物的,應視為雙方對憑樣品買賣合同的履行進行了實際變更,買受人不得拒絕支付價款。
代位權人一旦提起代位權訴訟,則可越過債務人而將次債務人視為債權人的債務人。代位權人可直接向次債務人追索權利,受領財產。反之,次債務人也不得再向債務人償還債權、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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