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被行政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記過處分滿12個月后,應解除處分。根據(j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草案)》中第八條規(guī)定,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公務人員,對個人的影響首先是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法律依據(j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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