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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考古學文化及其命名的幾個問題

 一
    考古學文化作為近代考古學基本概念之一,最初是德國考古學家科西納于1911年在首次使用的[ 陳淳編著:《考古學理論》第64~66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后由英國考古學家柴爾德在《史前的多瑙河》一書明確提出[ V.G.Childe,The  Danube  in  Prehistory, pp. v-vi,1929.]。他把考古學文化定義為“一批總是反復共生的遺存類型――陶器、工具、裝飾品、葬俗和房屋式樣”。在我國對考古學文化這一概念加以系統(tǒng)闡述的是夏鼐先生。他在《關于考古學文化的定名問題》一文當中,指出考古學文化是“表示在考古學遺跡中(尤其是原始社會的遺跡中),所觀察到的共同體”[夏鼐:《關于考古學上文化的定名問題》,《考古》1959年第4期(總34期) ]。 強調命名一個考古學文化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點是:一種“文化”必須有一群的特征。第二點是:共同伴出的這一群類型,最好是發(fā)現不止一處。第三點是:我們必須對于這一文化的內容有相當充分的知識。應該說夏鼐先生的意見對20世紀五、六十年代中國考古學研究有很大的指導作用。
    1965年蘇秉琦發(fā)表《關于仰韶文化的若干問題》[ 蘇秉琦:《關于仰韶文化的若干問題》,《考古學報》1965年第1期。],把仰韶文化分為若干類型,并根據仰韶文化的分期,得出仰韶文化早期還處在原始氏族的上升階段,后期已超越這個階段,從而把對考古學文化的研究上升到對社會制度探索的高度。他對仰韶文化的分析研究方法,對國內外相關研究產生了重大影響。
    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蘇秉琦考古學文化區(qū)系類型學說逐漸推向全國,各地掀起構建當地的文化譜系的熱潮,一時間涌現出許多新的考古學文化。蘇秉琦先生于1981年發(fā)表的《關于考古學文化的區(qū)系類型問題》[ 蘇秉琦:《關于考古學文化的區(qū)系類型問題》,《文物》1981年第5期。]一文,把全國的新石器文化劃分為六大區(qū),每個區(qū)各有若干區(qū)域類型。他的區(qū)系類型思想大大加深了對考古學文化的認識,按照區(qū)系類型的學說,考古學研究不能停留在對一個考古學文化的研究上,而是要對超出考古學文化之上的考古學遺存做進一步的歸納。
    自80年代初,考古學文化因素分析方法被一些學者自覺運用,如李伯謙先生對吳城文化和造律臺類型的研究[ 李伯謙:《試論吳城文化》,《文物集刊》第3集,1981年?!墩撛炻膳_類型》,《文物》1983第4期?!吨袊嚆~文化結構體系研究》,科學出版社,1998年。],俞偉超對楚文化的研究[ 俞偉超:《楚文化的研究與文化因素的分析》,《考古學是什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豐富了考古學文化研究方法。
    到了80年代,安志敏先生對考古學文化作了更明確的定義,描述為考古學文化是指“考古發(fā)現中可共人們觀察到的屬于同一時代、分布于共同地區(qū)、并且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群遺存”[ 安志敏:《考古學文化》,《中國大百科全書·考古學》第253~254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6年。]。嚴文明先生對考古學文化的表述是考古學文化是“專指存在于一定時期、一定地域、具有一定特征的實物遺存的總和”,他還重點探討了考古學文化的層次與問題,主張考古學文化自身可以劃分出若干層次,假如把文化做為第一層次,其下可以分期,每期又可以分為若干地方類型,這可以算作第二個層次。類型本身也可以分期,每個小期又可以分為小區(qū),這可以算作第三個層次[ 嚴文明:《新石器時代考古研究的兩個問題》,《文物》1985年第8期。]
    1986年,張忠培先生發(fā)表《研究考古學文化需要探討的幾個問題》,同意夏鼐關于考古學文化的定義,指出考古學文化是具有一定時期、一定范圍、一定特征的考古學遺存。他提出命名考古學文化的關鍵是典型遺存,他所理解的典型遺存的條件是(一)遺存在年代及地域上有一定的規(guī)模以及遺存的保存情況較好;(二)遺存在年代及地域上具有質的穩(wěn)定性,而不是那些過渡性遺存;(三)考古工作有一定的質量及規(guī)模。明確主張不能將年代上或地域上的過渡性遺存作為考古學文化的典型遺存。他還指出“我國考古學界,基本上一致采用陶器這種類型品作為劃分考古學文化的標志?!?“研究考古學文化的分期與類型,在某種意義上說,是探討作為其標志的陶器在時間及空間上的變異問題?!?確定某遺存是類型還是一考古學文化,要“看它們自身陶器的組合的變異程度。變異程度未超出一考古學文化陶器基本組合的范疇,則是這一文化的一種類型;超出了,當另劃分一考古學文化”。以陶器為例,指出文化傳播和文化遷徙是廣泛存在的歷史事實,在它的作用下,考古學文化之間大量出現了文化滲透、借用、融合、同化和考古學文化的分化,使任何一種考古學文化成了不同譜系的多元結構,即不同譜系的文化因素,結合成統(tǒng)一的考古學文化。”“既然考古學文化是多元的譜系結構,那么,譜系分析就成了按考古學文化的本來面貌,來觀察、研究考古學文化的一個重要方法”
    從夏鼐、安志敏、嚴文明、張忠培等先生對考古學文化的描述看,都主張考古學文化是指一定的時間、一定的空間和一定的共同特征的考古遺存。這種考古學文化的三要素說被學術界廣泛接受。
    可以說,截至到80年代中期,大家普遍接受了夏鼐為代表的關于考古學文化的定義, 不過三要素說最大的問題在于它只是是一種彈性很大的原則。對所謂 “一定時期、一定范圍、一定特征”的理解,具體到研究者個人往往見仁見智。而且,關于什么情況下算作一支考古學文化,什么情況下是文化之下的類型,以及文化與分期、文化與類型的關系等問題,一直沒有清晰的界定。由于在命名考古學文化時,實際上倚重陶器,而不太考慮居址、葬制、工具等因素,因此,出現了一見到幾種研究者認為的“典型”陶器組合時就命名為一個新的考古學文化的現象。此外,出于同樣的原因,也有學者把原來已有的考古學文化改動或分解成若干考古學文化。如后崗一期文化、半坡文化、廟底溝文化、秦王寨文化、北首嶺文化等原來只是仰韶文化下面的諸類型(最近又把廟底溝文化再次改稱為西陰文化),此時,均升格為文化。考古學文化命名得似乎越來越亂乎。據統(tǒng)計,截至到90年代中期,光是考古學文化的命名的方法就達十一種[ 張國碩:《論考古學文化的命名方法》,《中原文物》1995年第2期。],三峽地區(qū)在短短的幾年時間內就出現了諸多新的考古學文化命名。與此同時,學術界對考古學文化的理論探討熱情不減。趙輝認為考古學文化概念只是一個節(jié)于考古學遺存和人們的認識之間的中介,不可避免地帶有研究者的主觀因素?!翱脊艑W文化概念不同于歷史上的民族、國家、朝代,也不同于考古遺物、遺跡、集落等,而是考古學家為把握考古學文化客體歷史意義所借助的一個中介”,強調對考古學文化進行研究時除了界定和梳理發(fā)展過程外,還要研究探索原因和目的,開展行為過程研究[ 趙輝:《關于考古學文化和對考古學文化的研究》,《考古》1993年第7期。]。
     關于考古學文化的構成,以前少有涉及,嚴文明先生正式撰文指出至少包括聚落形態(tài)、墓葬形制、生產工具和武器、生活用具和裝飾品、藝術品和宗教用品等五大部分[ 嚴文明:《關于考古學文化的理論》,《走向21世紀的考古學》,三秦出版社,1997年版。]。
    安志敏先生一直沒有停止對考古學文化的思考,他于1999年再次發(fā)表專文探討考古學文化及命名問題,主張考古學文化的實質“是用來表示在考古學遺跡中,特別是在史前遺跡中所觀察到的共同體,即考古發(fā)現的某幾種特定型式的器物,經常在一定類型的住址或墓葬中共同出土,這些具有特點的群或組合,被稱為考古學文化。一般用最初發(fā)現的典型地點或富有特征的遺跡、遺物給予命名。”一個考古學文化包括諸多文化因素,例如某幾種特定型式的住宅形式、墓制、陶器、工具和裝飾品等。兩個考古學文化,可能有許多相同的因素,但必定有一系列獨有的“標準器物”。每一個文化的背后有一個共同的文化傳統(tǒng)。文化的分布范圍,因人的主觀能動性,不一定與自然地理區(qū)劃完全一致。一個文化在發(fā)展過程中,有不同階段,每一階段范圍也常常不同。對于命名,只要含義明確,不要輕易改動,如果容易引起混亂,必須予以調整?!皩⒁粋€仰韶文化弄成十分復雜的境地,未免是沒什么必要的?!盵 安志敏:《關于考古學文化及其命名問題》,《考古》1999年第1期] 
    王仁湘對20世紀中國考古學回顧時,再次談到考古學文化的命名問題[ 知原主編:《面向大地的求索――20世紀的中國考古學》第230~第240頁,文物出版社,1999年。]。后來寫成專文予以發(fā)表[ 王仁湘:《考古學文化的命名原則與程序問題》,《文物季刊》1999年第4期。]。他簡略回顧了我國考古學界在考古學文化命名的討論過程,重提尹達和夏鼐以往提過的意見,建議文化命名要通過一定程序,有權威機構予以確認,以制止考古學文化命名的的泛濫狀況。
    進入21世紀后,又有學者在相關著作中,對考古學文化做較為系統(tǒng)地研討[ 欒豐實等:《考古學  理論·方法·技術》第94~第115頁,文物出版社,2002年。陳淳:《考古學的理論與研究》第156~161頁。,學林出版社,2003年?!懂敶脊艑W》第122~130頁。]。國外有關考古學理論方面的譯著當中,也涉及到國外學者對考古學文化的思考[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考古學的歷史、理論、實踐》,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屏帧惛H?nbsp; 保羅·巴恩著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譯:《考古學:理論、方法與實踐》,文物出版社,2004年??稀み_柯著、劉文鎖等譯:《理論考古學》,岳麓出版社,2005年。]。
    回顧考古界關于考古學文化的研究歷程,不難發(fā)現,學術界對考古學文化的研究越來越深入。目前看來考古學文化絕不是三條因素或四原則的簡單組合,實際上它是一個相當復雜的文化叢體,它不僅有一定的時空范圍和一定的特征,而且它自身是多層次、多因素構成的。通過近一個世紀的探討,已經有不少學者對考古學文化的內涵、層次、結構、起源、文化因素、形成原因與發(fā)展動力等問題作過或深或淺地研究,這些研究無疑大大豐富了考古學文化的內容,以至于考古學文化成為考古學研究的重要理論方法之一。毫不夸張地說,現在已經到了需要對考古學文化進行系統(tǒng)整理的時候了。
 二
 1.、考古學文化的特征及其構成
    考古學文化的特征是在一定時間和一定空間范圍內反復出現的一群富有特征的物質遺存。這些物質遺存往往是能夠看得到、摸得著的,往往是人們活動留下的遺跡和遺物。當然,在實際研究過程中,與考古學文化密切相關的環(huán)境背景、自然遺物也成為考古學家研究的對象,蘊涵在考古學文化當中的精神層面的東西,如宗教信仰等,也是構成某一考古學文化的重要內容,不過著眼點仍然是各類物質遺存??脊艑W文化的基本組成部分仍然是遺跡和遺物兩大類,主要包括房屋、墓葬、。
 2.考古學文化的時間范疇
    任何一支考古學文化,總是存在于一定的時空緯度內的文化組合體,那么如何體現考古學文化的時間范疇,過去曾經拿類型來指示考古學文化的時間范疇,如把仰韶文化分成半坡類型、廟底溝類型和西王村類型,實際上是指仰韶文化前后連續(xù)發(fā)展的三個階段。既然這里是說明仰韶文化的發(fā)展階段,不妨用期代替類型一詞,指示其時間刻度。當然,因考古學文化是分層次的,我們把考古學文化分成幾個大的階段,這些階段用“期”來表示,而每一期當中,還會有階段性的變化,不妨用“段”來指示。每一段當中如果進一步細分,就會發(fā)現所謂的“段”也可以劃分出更小的時間單位,不妨稱之為“組”。

 3.、考古學文化的空間范疇 
    關于考古學文化的空間范疇,學術界也沒有統(tǒng)一,目前出現的名詞有“區(qū)”、“文化”、“類型”、“亞文化”、“亞型”、“小區(qū)”等。其中,關于什么是文化,什么是類型,最難劃分。這是夏鼐先生留下來的難題之一。他在談起命名新的考古學文化的條件時指出:“這里另外還有一個問題,但是那些可以算是兩個不同的文化,那些只是由于地區(qū)或時代關系而形成的一個文化的兩個分支。這里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最好留待將來有機會時再加詳細討論?!盵夏鼐: 《關于考古學上文化的定名問題》,《考古》1959年第4期(總34期) ]夏鼐先生這里說的分支實際就是后來廣泛使用的“類型”。
    關于類型一詞的來源,安志敏先生指出:“最初在處理仰韶文化不同性質的遺存時,所提出的半坡類型和廟底溝類型,是指它們在地理分布和年代上有所差別,當缺乏明確的分期證據以前,它們代表同一文化中不同的群,因以類型來命名?!盵安志敏:《關于考古學文化及其命名問題》,《考古》1999年第1期]可見,一開始,“類型”一詞并沒有明確是用來指示時間刻度還是指示區(qū)間差別,在實際運用當中,有人用以指示年代早晚關系(如把仰韶文化分成半坡類型、廟底溝類型和西王村類型),有人指示同一期別當中不同地域的仰韶文化遺存(如把仰韶文化第一期劃分為半坡類型、東莊類型),為避免混亂,建議應該將類型與期分別指示考古學文化分支的地域關系和空間關系。如在論及二里頭文化的時間范疇時,我們劃分為第一至第四期,論及地域差別時我們把二里頭文化劃分為二里頭類型、東下馮類型;同樣道理我們依據不同地域顯示的文化面貌上的差異再把河南境內的龍山時代遺存劃分為后崗二期類型、造律臺類型、王灣類型、煤山類型等。其中,王灣類型本身又以嵩山為分水嶺,嵩山以北為王灣亞型,以南為煤山亞型。
    比考古學文化低一層次的地方分支就叫“類型”,比類型再低一級的不妨叫“亞型”,如有人把中原龍山文化的王灣類型再以嵩山為界劃分為南北兩個亞型,即北邊的王灣亞型和南邊的煤山亞型。
    比亞型再低一級的為聚落群。聚落群是指距離較近的若干聚落組成的聚落群體,其范圍通常小于“亞型”,聚落群之間表現在陶器群上,差別很小,主要從分布地域上加以區(qū)別,內部依據聚落的規(guī)??梢苑譃槿舾杉墑e,至于聚落群與哪一級別的人類共同體相聯系,目前,可以推測它是由若干聚落組成的,如果單個聚落是氏族的話,聚落群應該由若干氏族聯合起來的胞族或部落。如果單個聚落是家族,那么聚落群有可能是由若干家族構成的氏族??傊?,它是介于亞型與單個聚落之間的共同體,今后,應加強對聚落群的研究,它是研究某地區(qū)社會結構的關鍵,當然聚落群的概念尚有待完善。
    高于考古學文化的概念,用來表述時間范疇時叫時代,如龍山時代、仰韶時代,也有人把仰韶文化之前的考古學文化叫前仰韶時代,把與二里頭文化大致同時的叫二里頭時代,這些概念都是若干時段考古學文化群的概括。
    與“時代”處于同一層面的用以表述空間范疇的術語,還沒有出現。不過,類似于原始民族文化區(qū)概念的“區(qū)”或“區(qū)系”,用于表述某一大范圍內不同時代考古學文化的群體,如中原文化區(qū)、海岱文化區(qū)等,這類術語既帶有明顯的區(qū)域特征,又含有文化上的承襲關系。目前,已經逐漸被學術界所接受。
    最近兩三年還有人提出“嵩山文化圈”[ 周昆叔:《中華民族的核心――嵩山文化圈》,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訊》第 9 期,2005年1月。張松林、韓國河、張莉:《嵩山文化圈在中國古代文明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訊》第 9 期,2005年1月。], “泰山文化圈”、“華山文化圈”、“太行山文化圈”[ 張居中:《 黃河中下游地區(qū)新石器時代文化譜系的動態(tài)思考》,《中原文物》,2006年第6期。]的概念,企圖把考古學文化與某一山系綜合聯系起來,這些提法有待進一步的論證。
    在探討考古學文化及考古學文化群體的空間分布時,至少從龍山文化開始,應注意考古學文化的中心區(qū)與邊緣區(qū)的劃分。中原龍山文化就是個典型的例證。中央為王灣類型,東北為后崗類型,東南為造律臺類型,南部為郝家臺類型、西南有下王崗類型,西有三里橋類型,西北有陶寺類型。忽視這一點就會形成錯誤的認識,如把造律臺類型看成是東夷文化系統(tǒng),[ 欒豐實:《王油坊類型初論》,《海岱地區(qū)考古研究》,山東大學出版社,1997年。]實際上只是中心區(qū)與外圍區(qū)的差異造成的。
 4.考古學文化的基本因素
    關于考古學文化因素,一般至少可以分為甲乙丙三大類。其中,甲類為傳統(tǒng)因素也稱自身因素,是指那些自身常見,別的文化不見或少見的器物。如王灣三期文化的小口高領罐、斝、雙腹盆、乳足鼎等,這些陶器構成了王灣三期陶器群的主體部分。
    乙類為外來因素,也分為兩小類:A,從外地直接傳來的,如大河村仰韶文化遺址中出土的大汶口文化的背壺;B,在當地制作的具有外地風格的,如大汶口文化中出現的具有花瓣紋彩陶罐。
    丙類為創(chuàng)新因素。如仰韶文化的小口尖底瓶,龍山文化的鬶、二里頭文化的圓腹罐等。這些新的器型往往是在舊器形上改造的,如新砦期的雙腹豆實際上是把龍山時代的雙腹盆加上豆的圈足組合而成的。
    一般而言,在同一個考古學文化當中,因受長期受傳統(tǒng)因素的影響,表現在文化因素上常常是以自身因素為主,外來因素為輔的。那種理論上認為主體因素與外來因素各占一半的所謂混合文化實際上是不存在的。這里涉及到對文化因素的認定和如何統(tǒng)計的問題。在辨認文化因素之前,如以前把仰韶村文化遺存定性為混合文化實際上就是沒有把龍山單位內的仰韶文化因素剔除出去。
    當然,在兩個文化的交界地帶或早晚兩個文化過渡時期,或許會出現內外因素或早晚因素旗鼓相當的局面,不過,更有可能與統(tǒng)計方法有關。
 5.考古學文化的發(fā)展過程
    考古學文化同世界萬物一樣有它自身的發(fā)生、發(fā)展和消亡的過程。除開極個別的情況,一個新的考古學文化不會是憑空蹦出來的,總是從先前的考古學文化群體當中脫胎而來的,勢必帶有先前文化的舊痕。其發(fā)生、出現的特點一般是先從舊文化的局部變異開始,逐漸擴大分布范圍并日益退去舊文化的外衣,增長、健全新文化的因素。如二里頭文化一期只局限在嵩山周圍,二里頭二期范圍有所擴大,三期達到全盛。同時,二里頭一期還保留著龍山時代的乳狀鼎足和籃紋作風,到了二里頭二期乳足鼎徹底消失,紋飾變?yōu)橐岳K紋為主,無論紋飾還是器物組合才將新文化的風采徹底展現。從地域來看,新的考古學文化往往最初是在舊文化的某一小塊地方率先出現,以后逐漸占據甚至超出舊文化的整個地盤。在這個過程中,新文化對舊文化的取代不會是一刀切,只能是漸變過程。從最近幾年對新砦期的探討中可以看出,新砦二期遺存是率先從嵩山東南部地區(qū)興起的,那時周臨地區(qū)大部分停留在龍山時代,只有到了二里頭文化一期,環(huán)嵩山地區(qū)才從龍山時代步入二里頭文化時期。
 6.考古學文化的轉變模式
    在同一個地區(qū),自早至晚往往有多個考古學文化,從早期的考古學文化演變到晚期的另一個考古學文化,大凡有兩種轉變模式。一是和平過渡,即基本是在不受外部干涉的情況下,因文化內部的發(fā)展,從原來的某一文化過渡到下一階段的新的考古學文化。如黃河下游的大汶口文化過渡到龍山文化再由龍山文化過渡到岳石文化,看不出有有外族入侵導致新文化取代舊文化的證據。中國史前絕大部分地區(qū)都是以這種方式傳承歷史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中華民族是愛好和平的民族。
    只有在文化邊緣區(qū),而且是在社會復雜化現象出現之后,才可能出現考古學文化轉變的另一模式――異族入侵。一個典型的例證是江蘇新沂花廳遺址[南京博物院編著:《花廳――新石器時代墓地發(fā)掘報告》,文物出版社,2003年。]。關于花廳遺址的研究文章主要有兩種意見,一是認為這里帶有殉人的大墓是良渚文化的遠征軍的陣亡英雄[嚴文明:《碰撞與征服――花廳墓地埋葬情況的思考》,《文物天地》1990年第6期。],另一種意見是認為這些大墓的主人也是大汶口人,這個墓地是大汶口人的墓地,大墓的死者是大汶口人的首領[欒豐實:《花廳墓地初論》,《東南文化》1992年第1期。
    王根富:《花廳墓初探》,《東南文化》1992年第2期。]
    實際上,如果把分期與墓地的布局結合起來就會看到,這里的墓地是按照自南向北的順序排列的,墓葬不論大小都能分出早晚兩期,早期這里是大汶口人的墓地,晚期演變成良渚文化的墓地,是典型的異族入侵,不僅陶器的組合由大汶口的罐、鼎、壺的組合改變?yōu)榱间疚幕亩?、鼎、壺,而且大墓主人佩戴的項飾也由大汶口式的牙璧改為良渚文化的玉琮?br> 7.考古學文化發(fā)展的動力與原因
    關于考古學文化發(fā)展的動力與原因,嚴文明先生曾經精辟的論述[嚴文明:《新石器時代考古研究的兩個問題》,《文物》1985年第8期。]。筆者想要補充的是關于自然環(huán)境對考古學文化的影響,不能低估。近年來內蒙古中南部和西北地區(qū)考古學文化的興衰演變與環(huán)境的變遷關系密切。不過,具體到中原地區(qū),特別是裴李崗文化以來,人類認識自然、適應自然能力的提高,引起考古學文化變更和發(fā)展的因素主要不是自然,而是人類本身。因此,在討論考古學文化與環(huán)境關系時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以偏蓋全。
 8.考古學文化之間的互動關系
    關于考古學文化之間的互動關系,以前已經注意到有關文化交流、遷徙等情況,如在陶寺墓地見到良渚式玉器,在大溪文化、大汶口文化、紅山文化可以看到仰韶文化廟底溝類型彩陶的影響,可以看出仰韶文化的強勢。
    到了仰韶文化的晚期,在豫東-鄭州-洛陽一線發(fā)現有東方大汶口的背壺,甚至在偃師滑城還出現了大汶口的墓葬,在洛陽附近的盧氏縣境內出現了大屈家?guī)X的圈足器、扁足鼎和紅陶杯,表明東方的溪進與南方的北上共同給中原以巨大的壓力。與此伴出的現象是殉人和亂葬坑的出現,展出出與和平相對立的戰(zhàn)爭的場景。深入研究這些考古學現象,與相關的文獻記載相聯系,就看出考古學文化的互動關系。

    既然考古學文化是如此復雜的考古遺存,它的背后與古代人類的共同體有密切的聯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共同體當時的活動狀況,那么,在研究這個復雜的文化叢體時,就必須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多角度、多側面的綜合研究。
    從操作程序上講,辨識考古學文化“典型”遺存是第一步。不言而喻,在考古學文化遺存當中,陶器固然是重要的標志物,但也不能忽視房址、葬制、工具、裝飾品等一系列重要遺存的組合。據筆者在海南島進行民族考古調查的經驗,在相鄰的村落中居住的黎族和苗族居民,他們使用的日常用具和工具包括鍋、碗、瓢、勺、梨、砍刀、背簍等幾乎完全一樣,最主要的區(qū)別表現在精神領域,如語言、紋身圖案、葬俗等,如果即僅用共存的日常用品――類似史前考古學遺存中的陶器,我們就會把黎族和苗族視為同一個考古學文化反映的共同體。
    第二步把握時空范圍,我們注意到,這個看起來較為簡單的問題,其實并不簡單。以裴李崗為例,早在20世紀50年代,已經發(fā)現了石磨盤等遺物,由于缺乏對這一新器物的認識,直到70年代發(fā)掘了裴李崗等遺址之后,才對裴李崗文化的時空范圍有了比較明確的了解。再如,關于良渚文化的時間范圍,迄今仍在討論當中。
    第三步進行文化本身的分期分區(qū)研究。一個考古學文化自從產生之后,不會一成不變,總要發(fā)展,步入產生-發(fā)展-鼎盛-衰亡的軌道。這個過程總有一定的時間,往往出現出階段性變化。此外,受自身發(fā)展和周臨文化的影響,它的范圍在每一個階段往往并不一致。隨著資料的增加和研究的深入,分期和分區(qū)就勢必提到議事日程上來。需要說明的是考古地層學和考古類型學仍然是分期和分區(qū)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目前,碳十四測年技術仍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當中,不能要求太過精細的測年結果,更不能把測年結果徑直作為分期的依據。
    第四步,開展環(huán)境背景、生產技術、聚落形態(tài)、社會組織、文化交流等各方面的研究。在研究過程中,要使用大量的科技手段,最大限度的提取各種信息以復原考古學文化當時的狀況。
    第五步,揭示考古學文化發(fā)展的原因和動力,總結考古學文化發(fā)展變化的規(guī)律和特點,除了物質層面之外,對考古學文化包含的精神領域也應該開展加以研究。
 四、
    目前,以仰韶文化的命名最為混亂。有人主張廢止“仰韶文化”的命名,有人把仰韶文化分解成半坡文化、廟底溝文化、秦王寨文化等,最近還有西陰文化、零口文化等新的命名。實際上,考古學文化有大有小,不會是一樣大小。其次它自身又是分層次的,大的考古學文化里面自然可以分出更多的層次來。仰韶文化面積廣闊,內涵豐富,內部各時段各小區(qū)之間,的確存在不少差異,正因為如此,才有必要對這樣一支大文化進行分層次的研究。不過,不能因此就否認它是一支考古學文化,不能拿內部的差異來忽視其統(tǒng)一性。如果把仰韶文化與周臨的大汶口文化、大溪文化、紅山文化、馬家窯文化相比,仍可以看出有它的一致性。因此,應該保留仰韶文化的命名,至于深化它內部各支系的研究,也不必升格為文化,而應分層次的進行,這樣比分別各個文化更有利于全面把握仰韶文化的全貌。
     關于命名考古學文化的程序和機構,似乎不宜實施。特別是用典型遺址來命名的方法,在厘定哪個才是典型遺址?這一過程跟整個學科的發(fā)展水平有關。今天認為是典型的,或許明天就不認為是典型的。在某些學者眼里是典型的,在另外一些學者眼里未必就是典型,這恰好說明尚未找到典型遺址,如果在這個時候,靠走群眾路線的辦法表決或依賴權威機構的裁決,硬性指定某個遺址是典型遺址,肯定是不合適的。過些時候待真正的典型遺址被辨識出來之后豈不仍要更改?考古學研究的特色是因材料的不斷涌現而不斷前進的學科,回頭看,那些與考古學文化命名原則不相符合的命名,如黑陶文化、硬紋陶文化等,已經基本上被廢止。相反符合考古學文化命名原則的文化卻一經采用,不再更改,如二里頭文化代替洛達廟類型,這些都沒有經過權威部門的認證,也沒有走所謂的群眾路線,不照樣促進了學術的發(fā)展嗎?至于,某些文化命名正在爭論,或許自有爭論的道理,遠不是拿群眾路線或權威機構所能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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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自《中國古代文明研究中心通訊》第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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