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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guī)定“打卡考勤”屬于嚴重違紀嗎?

來源:勞動報 作者:周斌

簡述

近日報載,江某原在中山市小欖鎮(zhèn)某公司工作,2016年6月12日,他向公司請假,獲公司批準外出休息1個小時。但是第二天,公司以江某出入公司未打卡為由解除了與江某的勞動關系。

  

江某稱,自己作為員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時,僅請假1小時休息治療,并為了工作按時返回到工作崗位,相關管理人員也未及時提醒因生病身體虛弱的自己或協(xié)助打卡。他認為,自己請假休息1個小時的請假條上交給公司并獲批準,請假條公司有存檔留底兩份用于核對考勤記錄、結算工資,無證據(jù)證明公司會因自己漏打一次卡遭受重大損失,故自己并未達到員工手冊中的因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公司則辯稱,江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員工眾多,必須依靠規(guī)章制度管理,其中對考勤管理及工資計算全憑考勤記錄作為依據(jù)。員工因私事出廠者,一律應按規(guī)定填寫請假單,同時出入必須刷卡。制定該請假制度的目的是約束員工遵守考勤紀律,杜絕員工虛報工時騙取工資。江某已經簽收了公司的員工手冊,卻故意在出入廠時不刷卡,請假外出期間的考勤記錄顯示為正常上班,事后又不向公司報告,明顯是故意隱瞞請假騙取工資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紀。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江某離廠1小時未打卡是事實,但江某已經履行了相應的請假手續(xù),并將請假手續(xù)交給保安審核后方才出廠,并不存在隱瞞欺騙行為,且其出廠1小時未打卡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不屬于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不足以達到無償解雇的條件。法院認定公司違法解除,應支付賠償金97500元。

  

實踐中,對于職工未按規(guī)定“打卡考勤”是否屬于嚴重違紀,應當綜合考量。

考量一

職工未按規(guī)定“打卡考勤”是否有隱瞞故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對何謂“嚴重違紀”未作明確規(guī)定,但一般認為需具備三個要素,一是在主觀過錯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二是在客觀方面,體現(xiàn)為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三是在解除條件上,需達到嚴重的程度。因此,實踐中認定嚴重違紀的普遍做法,是結合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違紀的具體情節(jié)、用人單位的行業(yè)特點和勞動者的具體工作崗位等多種因素,進行綜合性合理判斷。

  

職工未按規(guī)定“打卡考勤”的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紀,首先要看職工在在主觀過錯方面,是否存有不誠實和欺騙行為。本案中,江某的行為確有不妥之處,但其請假休息一個小時的請假條上交給公司并獲批準,請假條公司有存檔留底兩份用于核對原告的考勤記錄,結算原告的工資,據(jù)此認定江某主觀上存有欺詐隱瞞的故意,顯然證據(jù)不足。

  

而實踐中有的職工故意多次未按規(guī)定“打卡考勤”,企圖獲得不當利益,甚至隱瞞事實“托人代打考勤卡”,就有欺詐的嫌疑,或被認定為嚴重違紀。但需注意,只有職工未按規(guī)定“打卡考勤”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用人單位才可以按違紀解雇,一定要做到員工違紀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

  

【相關案例】


2008年5月中旬,陳浦進入某酒店銷售部工作。2009年1月至6月期間,陳浦曾25次上下班叫同事代打考勤卡。2009年5月6日、6月19日兩天,陳浦未上班,但電子考勤記錄和部門手工簽到簿均記載陳浦出勤。7月3日,酒店以陳浦未出勤卻有考勤上班記錄的不誠實及欺騙行為,嚴重違反大酒店規(guī)章制度為由,出具書面通知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 ?/p>


8月31日,勞動仲裁委裁決雙方恢復勞動關系。9月中旬,該酒店起訴到靜安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該酒店制定的《員工手冊》在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情況下,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陳浦在工作期間多次叫人代打卡;在未出勤的情況下,叫同事代打卡,并在部門手工簽到本上簽字,領取未出勤的工資,該行為當屬不誠實和欺騙行為。酒店依據(jù)《員工手冊》規(guī)定解除與陳浦的勞動合同,并告知上級公司的工會,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實體處理上都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支持酒店不同意恢復與陳浦勞動關系的訴請。

考量二

規(guī)章制度對未按規(guī)定“打卡考勤”如何規(guī)定

規(guī)章制度是企業(yè)內部管理的準則和依據(jù),也是企業(yè)對員工作出處罰的合法依據(jù)?!秳趧臃ā穼嵤┖?,用人單位有權對何為嚴重違紀作出合理界定,這是單位用工自主權的體現(xiàn)。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在司法審判中,具有約定法的效力,可以作為案件審判的依據(jù)。用人單位在處理違紀員工時,還要注意員工的違紀行為與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相吻合,避免發(fā)生錯誤援引,或者引用的條款本身存在歧義的情形。

  

但規(guī)章制度除了內容合法外,制定和告知程序也應合法?!秳趧雍贤ā芬?guī)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在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shù)?,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xié)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當然,不是說規(guī)章制度沒有明列“托人代打考勤卡”、“多次故意不打卡考勤”等行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就不能認定員工嚴重違紀,如果員工的違紀行為確實達到了嚴重的程度,也可以認定為嚴重違紀。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指出:“在規(guī)章制度無效的情況下,勞動者違反必須遵守的合同義務,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勞動者以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沒有規(guī)定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支持?!蓖瑯?,如果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職工偶爾忘記打卡考勤一次就算嚴重違紀,這種規(guī)章制度過于苛刻,也是不合理的。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未將“托人代打考勤卡”、“多次故意不打卡考勤”明列為嚴重違紀行為,那么由此解雇了該員工,一旦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會有一個自由裁量的權利。所以說未明列嚴重違紀行為,還是會給單位認定嚴重違紀帶來風險。

  

【相關案例】


2010年3月,劉先生應聘到青島某管件公司從事操作工。公司規(guī)定,上班忘打卡一次扣5元,下班忘打卡一次扣3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從2011年開始,劉先生擔心忘記打卡被罰錢,就用各種方式違規(guī)打卡,比如人沒到或人沒走就先簽字,為此劉先生寫過書面檢討。寫完檢討僅一個月,劉先生又冒名幫別人在考勤卡上簽字,后被公司發(fā)現(xiàn)。公司在2011年年底與劉先生解除勞動關系。

  

劉先生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1萬余元。仲裁委員會認為,管件公司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規(guī)章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因此制度的內容不能采信,以此解除與劉先生的勞動合同涉嫌違法,應支付1萬多元的賠償金。

  

公司起訴至法院。法院一審認為,公司推行的員工手冊雖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進行了公示,但均發(fā)生在劉先生被辭退之后,雖然管件公司稱早在2007年就已經指定實施并公示過,但并沒有提交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對于公司訴請不予支持。一審宣判后公司起訴至青島市中院,中院維持原判。

關注三

用人單位的相應規(guī)章制度是否得以有效執(zhí)行

有的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對于員工打卡考勤疏于管理,導致不少員工都未嚴格遵守制度。在此種缺乏公平的執(zhí)法環(huán)境的情況下,公司單獨對某一員工選擇性懲罰,也有失偏頗。公司相關解雇行為也未必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相關案例】


燕某系某公司員工,該公司的《考勤制度》規(guī)定,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考勤,工作時間為每日的8∶30—12∶00、14∶30—17∶30,出勤時間以打卡機上記錄時間為依據(jù)。這就要求上下班必須打卡4次,上班卡簽到兩次(8∶30;14∶30),下班卡簽退兩次(12∶00;17∶30);無特殊情況,遲到或早退一次扣工資20元。一次未打卡未報備按遲到一次處理,累計十次遲到或未打卡未報備,按曠工一天處理。由于每日需打卡四次,有些員工中午休息時間易遺忘打卡,還有的員工干脆在中午時間連續(xù)打卡兩次(上午下班和下午上班),燕某也隨眾人如此操作。2015年6月,公司認為燕某未按規(guī)定考勤,屬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決定與燕某解除勞動合同。

  

該案經過勞動仲裁、一審、二審程序,法院審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的絕大部分員工在實際操作中均采用中午休息時連續(xù)打卡兩次的方式簽到或簽退,公司也沒有處罰,可以認定為這種打卡方式是約定俗成的。法院認為公司據(jù)此對燕某的辭退處理有失公平,故判決撤銷公司作出的解除決定,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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