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前樞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2016年第14期
作者:林前樞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2016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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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應從懷孕給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兩方面情況入手,結合具體案情來認定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危害結果。一般情況下,除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子宮、卵巢破裂或被切除等《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確定的重傷情形,以及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類似嚴重程度(如患有精神抑郁癥)的危害結果外,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危害后果不應認定為強奸罪中的其他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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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公訴機關: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中迎。
201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中迎趁女青年黃某某回家途經(jīng)其租房之機,將黃某某拉至該租房內,強行與黃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并致黃某某懷孕。2013年6月24日,黃某某到福建省泉州市光前醫(yī)院進行人工引產(chǎn),產(chǎn)下一個16周大的胎兒。經(jīng)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在排除雙胞胎和近親的前提下,王中迎是黃某某引產(chǎn)胎兒的生物學父親。2013年10月14日,經(jīng)泉州市第三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黃某某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無性防衛(wèi)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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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中迎強行與無性防御能力的婦女發(fā)生性關系致被害人懷孕后引產(chǎn),后果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中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中迎以被害人黃某某自愿與其發(fā)生性關系,黃某某懷孕、墮胎的后果并非嚴重,原判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泉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王中迎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但原判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對上訴人王中迎處以刑罰,屬適用法律錯誤,建議予以糾正。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中迎強奸無性防衛(wèi)能力婦女致被害人懷孕、墮胎的情節(jié)不屬于強奸罪中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可酌情從重處罰,但原判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五)項對上訴人王中迎處以刑罰,屬適用法條錯誤,以致量刑畸重,應予糾正。遂改判上訴人王中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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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危害結果是指“行為給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所造成的現(xiàn)實侵害事實與現(xiàn)實危險狀態(tài)”。危害結果“最集中反映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危害結果的大小輕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刑罰的輕重程度”。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危害結果是否嚴重?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的結果加重情節(jié)?刑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審判實踐中,不同法院、法官對此認識不一,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強奸致被害人懷孕情形為強奸的結果加重情節(jié)。該觀點為遼寧省高級人民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所編著的《量刑規(guī)范化實務手冊》采用。《量刑規(guī)范化實務手冊》一書認為:“強奸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主要是指因強奸,致使被害人流產(chǎn)、病情加重、自殺、自殘、精神失常、懷孕、不孕等嚴重后果的?!?/span>
第二種觀點認為,強奸致被害人懷孕情形非強奸的結果加重情節(jié),僅為強奸的酌情從重情節(jié)。該觀點為福建省高級人民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所編著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政策案例指導與理解適用》采用。福建高院在《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閩高法[2014]190號)中規(guī)定:“有下列情節(jié)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1)明知懷孕的婦女而強奸的;(2)強奸無性防衛(wèi)能力婦女的;(3)利用教養(yǎng)、監(jiān)護、親屬關系強奸的;(4)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5)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虐待等手段作案的?!蓖瑫r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強奸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薄缎郧趾ξ闯赡耆朔缸锼痉ㄕ甙咐笇c理解適用》一書認為:“如將懷孕解釋為‘其他嚴重后果’,未免失之絕對,與刑法所列舉的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種法定情形,嚴重性程度有別。故將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懷孕這一情節(jié)本身作為從重處罰情節(jié)掌握,更妥當一些?!?/span>
筆者原則上同意第二種觀點,但認為該觀點尚不夠準確,具體分析闡述如下。
一、對強奸致被害人懷孕危害結果的理論分析
1.從對法條的理解角度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從上述內容上看,該規(guī)定以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了強奸罪結果加重犯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二)項至第(四)項以及第(五)項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規(guī)定的是具體情形,而第(一)項中“情節(jié)惡劣”和第(五)項中“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規(guī)定則較為概括,其所包涵的內容模糊,不夠具體,二者可謂分別是“情節(jié)惡劣”和“嚴重后果”的兜底條款。從立法機構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律、司法解釋相關法條的制定來看,但凡以列舉方式設置法條的,所列舉的具體情形均是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節(jié),那些極少會遇到的個別情節(jié)通常不會被專門予以列舉。不論是強奸還是通奸,只要是男子在沒有采取避孕措施情況下與婦女發(fā)生了性關系,就可能致女方懷孕,這是生理常識。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情形與“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和“二人以上輪奸的”情節(jié)相比,其不受強奸次數(shù)、場地、有無輪奸共犯及人數(shù)的限制,可以說是每個強奸案件都有可能發(fā)生的附隨后果。如果該情形是強奸罪的其他嚴重后果,則可直接而且應當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中予以明確,比如該款第(五)項后半段可表述為“造成懷孕等其他嚴重后果的”,這樣就可避免對該情節(jié)產(chǎn)生歧義。但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危害結果為嚴重。因此,從法條的設置來看,說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絕對是強奸罪結果加胃犯的結論顯然行不通,有悖結果加重犯應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謙抑理念。
2.從強奸造成被害人身體方面和精神方面?zhèn)Φ慕嵌确治觥?/span>
(1)從強奸造成被害人身體方面?zhèn)Ψ治?。司法實踐中,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雖然因其精髓和內涵被刑法所吸收而失效不能直接適用,但在某些法律用語的源流探究與理解問題上,還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和借鑒價值。參照《解答》的定義,“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jīng)治療無效死亡的情況。有人認為,懷孕的結果不是流產(chǎn)、引產(chǎn)就是生產(chǎn)(包括難產(chǎn)),而不論哪種情況,都將對被害人性器官造成嚴重損傷,《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更明文規(guī)定“損傷致早產(chǎn)或者死胎;損傷致胎盤早期剝離或者流產(chǎn),合并輕度休克”為重傷二級,因此致被害人懷孕情形應認定為屬于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節(jié)。對此,筆者不敢茍同,理由如下:懷孕會給被害人的身體健康產(chǎn)生影響甚至造成損傷,嚴重的還可能危及產(chǎn)婦和胎兒生命,這是不爭的事實,但懷孕本身無法與重傷劃等號?!稑藴省非笆鲆?guī)定中所適用的對象特指孕婦,這從該標準的淵源《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孕婦損傷引起早產(chǎn)、死胎、胎盤早期剝離、流產(chǎn)并發(fā)失血性休克或者嚴重感染”中可看出?!稑藴省返南嚓P規(guī)定強調的是侵害行為(非特指強奸,還包括故意傷害等)造成孕婦流產(chǎn)的,該后果構成重傷。強奸致被害人懷孕、流產(chǎn)與強奸孕婦致流產(chǎn)是兩個不同的情形,二者的嚴重性有明顯的區(qū)別,表現(xiàn)在:①前者的懷孕系被強奸引起的、非被害人自愿接受的結果,而后者的懷孕是被害人在未被強奸前已然的狀況,通常情況下是被害人所欣然接受、追求的結果;②前者的流產(chǎn)絕大多數(shù)是被害人知道懷孕后自愿選擇的結果,而后者的流產(chǎn)是被害人因被強暴受損傷引起的,非其希望發(fā)生。兩相比較,后者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大,更嚴重。因此,《標準》規(guī)定強奸等致孕婦流產(chǎn)構成重傷是恰當?shù)?,但不可以此推斷被害人因被強奸而懷孕、流產(chǎn)的情形符合《標準》中損傷致早產(chǎn)的規(guī)定,從而得出強奸致被害人懷孕情形為強奸罪其他嚴重后果的結論。
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危害結果,應根據(jù)懷孕給被害人造成的身體損傷情況而定。《標準》規(guī)定:“子宮及卵巢全部缺失”“子宮破裂,須手術治療”“卵巢或者輸卵管破裂,須手術治療”等損傷為重傷,依此,當被害人懷孕后流產(chǎn)、引產(chǎn)或難產(chǎn)而造成子宮、卵巢破裂或被切除等嚴重后果的,才宜從身體方面認定致被害人懷孕的情形為強奸罪的結果加重情節(jié);反之,若被害人雖有懷孕但未受損傷或損傷程度未達到《標準》所確定的重傷等級的話,則不宜認定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為強奸罪的其他嚴重后果。
(2)從強奸造成被害人精神方面?zhèn)Ψ治?。精神損害可分為一般后果和嚴重后果。通說大多依據(jù)《解答》“因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的規(guī)定認為,強奸罪中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應限定在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驀乐匦耘c之相當?shù)奈:Y果范圍內。筆者認為,根據(jù)罪刑相適應原則,強奸罪中精神損害的嚴重后果不應作擴大解釋,除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的“二人以上輪奸”“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等情形可自然推定被害人精神損害為嚴重后果外,其他情形應限定在達到精神崩潰(造成自殺)、精神失常等類似嚴重程度(如患有精神抑郁癥)的范圍內。通常情況下,相對于遭受強奸沒有懷孕的被害人,懷孕的被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應該說更重一些,但這只能說懷孕增加了被害人精神損害致嚴重后果的概率,不能說因為被害人有懷孕情形所以其精神損害就達到了嚴重后果。只有當被害人因懷孕引起精神失常等類似嚴重程度,才宜從精神方面認定致被害人懷孕為強奸罪的其他嚴重后果。
綜上,除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子宮、卵巢破裂或被切除等《標準》確定的重傷情形,以及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類似嚴重程度(如患有精神抑郁癥)的危害結果外,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危害后果不應認定為強奸罪的其他嚴重后果。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第(6)項規(guī)定: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應當從重處罰。當然,如果伴有多次奸淫未成年被害人等從重處罰情節(jié)造成被害人因懷孕、流產(chǎn)嚴重影響身心發(fā)育的,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可依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加重處罰。在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沒有并發(fā)嚴重后果、惡劣情節(jié)的單純的強奸致被害人懷孕情形不應認定屬于強奸罪的結果加重情節(jié),對該情節(jié)不能加重而應從重處罰。
二、對強奸致被害人懷孕危害結果的實證分析
筆者在中國審判法律應用支持系統(tǒng)中查到了2012年以來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案件共計9件。從這些案件的判決來看,除其中一件多次強奸數(shù)名未成年少女并致一名被害人懷孕案件的管轄法院綜合認定強奸致被害人懷孕的危害結果為嚴重外,其余8個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致認為,強奸致被害人懷孕情形不屬于強奸罪的結果加重情節(jié)。這說明,在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法院認為,除文中所述例外情形外,強奸致被害人懷孕不屬于強奸罪的結果加重犯。
本案中,被告人王中迎雖然強奸無性防衛(wèi)能力婦女致被害人懷孕、墮胎,但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此對被告人王中迎應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從重處罰,而不能對其加重處罰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二審的改判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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