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小班是森林調查和經營的基本單位,但不是一固定的林業(yè)區(qū)劃單位。調查時, 在現(xiàn)地根據地權、土地種類,林種、林分起源、樹種組成、林齡、林相、郁閉度、林型或立地類型、地位級或立地指數(shù)級、坡度級、出材率等級等項因子的現(xiàn)狀的差異,將林班劃分為若干小班。小班內部在自然生物特性和經濟條件下,要求相同的經營措施。
第2條 地權不同,應劃分小班。土地所有權分國有和集體所有,只對已正式劃定,現(xiàn)地清楚,且具有法律上生效的證件的林區(qū),才按地權劃分小班。
第3條 土地種類不同,應劃分小班。各類土地的劃分標準如下:
㈠ 林業(yè)用地
1 有林地
⑴ 天然林:郁閉度≥0.2的天然起源林分(包括天然竹林、經濟林),或每公頃生長穩(wěn)定的目的樹種株數(shù)已達到良好級,且均勻度在60%以上的林分。
⑵ 人工林:郁閉度≥0.2的人工起源的林分(包括人工竹林、經濟林),或人工造林3年后每公頃保存株數(shù)達到造林設計植樹株數(shù)的80%以上(高原丘陵區(qū))、90%以上(盆地邊緣區(qū)),或85%以上(高山峽谷區(qū)和其它地區(qū)),且均勻度在60%以上,或飛播造林5~7年(天然林區(qū)7年,其余林區(qū)5年,下同)后每公頃保存2250株以上,生長穩(wěn)定,分布均勻的林分。
計算株數(shù)保存百分率時,可以相關數(shù)表中所列各樹種造林設計植樹株數(shù)區(qū)間的中值作標準。野外調查時,評定株數(shù)保存百分率,可按數(shù)表中所列株數(shù)的平均值作標準計算。
2 疏林地
郁閉度為0.1的森林,或每公頃有生長穩(wěn)定的天然更新目的樹種株數(shù)已達到“中等級”,且郁閉度在0.2以下的林地,以及人工造林3~5年后單位面積保株數(shù)為合理造林株數(shù)的41%~79%(高原丘陵區(qū))、41%~89%(盆地邊緣區(qū))、 41%~84%(高山峽谷區(qū)和其它地區(qū)),且郁閉度不足0.2的林地,飛播造林5~7年后每畝保存70~149株的林地,且郁閉度不足0.2的林地。竹林和經濟林不劃疏林地。
3 灌木林地
⑴ 高山灌木林地:喬木界限以上,灌木覆蓋率≥30%的灌木林地。
⑵ 一般灌木林地:喬木林界限以下,以經營灌木為目的(不包括經營灌木的經濟林。經濟林應劃作有林地),或高原丘陵區(qū)坡度≥36°,其它林區(qū)坡度有專門的防護作用,且灌木覆蓋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因立地條件惡劣,雖系喬木樹種,卻生長成矮叢狀或灌木狀,改造困難,郁閉度≥0.2的矮林地。
4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未滿3~5年,按造林設計植樹株數(shù)計算造林成活率≥80% (高原丘林區(qū)),85%以上(高山峽谷及其林區(qū)),90%以上(盆地邊緣區(qū))合理造林株數(shù), 或飛播造林未滿 5~7 年,每畝成活70株以上,尚未郁閉(即郁閉度在0.2以下),但有成林希望的造林地。
5 苗圃地:指固定苗圃地。
6 無林地
⑴ 采伐跡地:不超過10年采伐后保留的活立木達不到疏林標準,且尚未更新的跡地。
⑵ 火燒跡地:不超過10年火燒后殘留的活立木達不到疏林標準,且尚未更新的林地。
⑶ 宜林地:
① 宜林荒地:適宜于發(fā)展林業(yè),且灌木、竹叢覆蓋度<30%的荒地或林中空地。
② 灌叢地:灌木覆蓋度≥30%適宜于造林,不屬于灌木林地的土地。
③ 竹叢地:竹叢覆蓋度≥30%適宜于造林,不屬于竹林或灌木林地的土地。
④ 宜林沙荒地:可以造林成活的固定沙丘、半固定沙丘和平坦沙地。
⑤ 停耕停牧造林地:已確定停耕停牧或經縣級以上政府確定停耕停牧,用于發(fā)展林業(yè)的土地。
⑷ 難造林地:在當前經濟、技術條件下,造林困難的土地。包括巖石裸露地、土層瘠?。?0cm以下)地、干旱、干熱河谷地區(qū)的半荒漠化土地,以及高寒、高濕地。
㈡ 非林業(yè)用地
1 農地:包括各種耕地、園地、輪休地和已經確定用于發(fā)展林業(yè)的土地。長期用于農業(yè)生產的土地,雖也長有相當數(shù)量的用材樹或經濟樹實行農林混作,但其主要收入為農業(yè),仍應劃為農地。
2 牧地:放牧地、割草地和已經確定用于發(fā)展牧業(yè)的土地。
3 水域: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渠道等。
4 未利用地:雪山、高山地、沼澤地、懸?guī)r、溝壑、巖石裸露地等。
5 其它用地:包括城鄉(xiāng)建筑用地、工礦企業(yè)用地、交通用地、軍事用地等。
第9條 林種不同,應劃分小班。森林按其不同效益,劃分為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特種用途林。所有林業(yè)用地均應確定林種。各林種的劃分標準如下:
㈠ 防護林:以防御自然災害,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為主要目的的森林。防護林包括:
水源涵養(yǎng)林:以涵養(yǎng)水源,改善水文狀況,調節(jié)水的小循環(huán)和防止河流、湖泊、水庫淤塞,以及保護居民點的飲水水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水土保持林:以減緩地表徑流,減少沖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復土地肥力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防風固沙林:以降低風速,防止風蝕,固定沙地,保護農田、果園、經濟作物、牧場等免受風沙侵襲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農田、牧場防護林:以保護農田、牧場減免自然災害,改善農田、牧場生長環(huán)境,保障農牧業(yè)的生產條件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護岸林:以防止岸坡被水沖刷崩塌,固定河床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護路林:以保護鐵路、公路免受風、沙、水、雪危害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應劃為防護林:
1 長江(川江段)、金沙江、雅礱江、大渡河、岷江、沱江、烏江、渠江、嘉陵江、涪江等江河發(fā)源地20km2范圍內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級支流(長度在100km以上),二級支流(直接匯入主流時,長度在30km以上;匯入一級支流時,長度在50km以上)兩岸山地第一層山脊以內的掛扁及匯水面積在100hm2以下的小支溝的森林,或兩岸平地各寬 500m(主流兩岸)、300m(一級支流兩岸)、200m(二級支流兩岸)范圍內的森林。
2 安寧河、青衣江、赤水河的發(fā)源地 20 km2范圍內的森林及其主流和一級支流(長度50km以上)兩岸山地第一層山脊內的掛扁及匯水面積在80 hm2以下的小支溝的森林,或兩岸平地各寬300m(主流兩岸)、200m(一級支流兩岸)范圍內的森林。
3 干流(縣或林業(yè)局所在地區(qū)的流程在100km以上主要河流)尾部1000m ,支流(相當于原始林區(qū)范圍內流程30km以上)尾部長500m ,云南松林區(qū)常年有流水的箐溝兩側各寬50m,以及干旱河谷兩側上至山脊范圍內的森林。
4 大、中型水庫(庫容1億m3以上為大型,1千萬m3 ~1億m3 為中型)、湖泊(水面面積2 km2以上)周圍第一層山脊內的森林。如果第一層山脊遠在250m之外,則按周圍250m范圍劃定水源涵養(yǎng)林。
5 高原丘陵區(qū)坡度≥36°, 其它地區(qū)坡度≥41°的森林,和坡度雖低于前述標準,但土層淺薄,巖石裸露、更新困難和采伐后將引起嚴重水土流失的森林。
6 高原丘陵區(qū)陽坡(方位角度135°~225°)、半陽坡(方位角90°~135°、225°~ 270°)的森林和草原中面積小100hm2的森林、高山峽谷區(qū)陽坡的森林。
7 森林上限與高山灌木林或草地接壤處寬度不少于200m(高原丘陵區(qū))、150m(高山峽谷區(qū))、100m(盆地邊緣區(qū))范圍內的森林。
8 地質結構疏松、水土沖刷或泥石流嚴重地段,常發(fā)生雪崩地段以及石質山區(qū)溝坡的森林。
9 不含森林上限的大山脊(溝長在3000m以上的兩側山脊)、小山脊(溝長在500m~ 3000m的兩側山脊)兩側各50m、30m范圍內的森林,以及干旱河谷兩側上至山脊范圍內的森林。
10 固定或半固定沙丘、沙地及其四周250m范圍內的森林,風沙危害嚴重地區(qū)的森林和流沙地周圍50m內的森林。
11 農場、牧場境界外100m范圍內的森林,農田、草原中獨立小塊森林和農田林帶、林網。
12 流程在500m以上的江河、兩岸平地各寬500m(主流兩岸)、300m(一級支流兩岸)、200m(二級支流兩岸)范圍內的森林。
13 流程在500m以下的河流,兩岸平地各寬300m(主流兩岸)、200m(以及支流兩岸)范圍內的森林。
14 鐵路兩則各200m,公路省道兩則各100m,縣道兩則各50m范圍內的森林。
15 大山脊、小山脊(均指不含森林上限的山脊)兩則各50m、30m的森林應劃作采伐保留帶。
㈡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竹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1 短輪伐期用材林:以定向培育材種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2 一般用材林:除短輪伐期用材林以外的其他用材林。
㈢ 經濟林:以生產干鮮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香料、藥材和工業(yè)原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又分為:
1 果樹林:以生產各種干鮮果品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柑桔類、蘋果、梨桃類、棗、柿、板栗、桂元、荔枝、枇杷、橙、李等。
2 食用油料林:以生產油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油茶、油橄欖、核桃等。
3 飲料林:以生產飲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茶等。
4 調料、香料林:以生產調料、香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花椒、八角、肉桂、胡椒、桂花等。
5 藥材林:以生產藥材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杜仲、厚樸、枸杞、黃柏等。
6 工業(yè)原料林:以生產涂料、紫膠、纖維等工業(yè)原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橡膠、漆樹、油桐、烏桕、棕櫚、臘樹、紫膠寄主樹等。
7 其它經濟林:以生產桑、柞樹葉,培育食用菌為主要目的的林木,如桑、木耳林等。
㈣ 薪炭林:已正式劃為以生產燒柴、木炭等燃料為主要的的喬木林和灌木林。
㈤ 特種用途林:以某種特殊用途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
1 國防林:軍事設施周圍的森林。
2 實驗林:為提供教學或科學試驗場所的森林。
3 種苗林:以培育優(yōu)良種苗為目的的母樹林、種子園和固定苗圃。
4 環(huán)境保護林:城鎮(zhèn)、醫(yī)院、療養(yǎng)院、工業(yè)區(qū),以凈化空氣、改善環(huán)境、防止污染、減低噪音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5 風景林:風景游覽區(qū)以美化環(huán)境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古樹和大樹。
6 名勝古跡和革命圣地林:位于名勝古跡和革命圣地的林木。
7 自然保護區(qū): 經國家批準以保護珍貴、稀有動植物生長繁殖所需的完整自然綜合體及自然生態(tài)系統(tǒng)的地區(qū),提供有科學價值的研究為主要目的的森林。
第10條 林分起源不同,應劃分小班。林分起源包括:
㈠ 人工起源:又分為人工植苗、人工播種、人工壓條、人工插條、人工埋干、人工分根、飛機播種。
㈡ 天然起源:分為天然實生、天然萌生。
一個林分內,既有人工起源,又有天然起源時,按主要的起源方式確定林分起源,并在林分特點欄注明各種起源的方式和比重等情況。
第11條 林相不同,應劃分小班。森林按林相分為單層林和復層林。復層林中蓄積量最大或經營價值最高的林層為主林層,其余各林層為次林層。劃分林層標準如下:
㈠ 原始林區(qū)(略)。
㈡ 次生林區(qū):具備下述條件,應劃分林層:
1 各林層平均高相差30%以上;
2 各林層的齡組不同;
3 主林層郁閉度不小于0.4,次林層郁閉度不小于0.2;
4 各林層平均胸徑不小于4cm 。
幼樹和下木不劃林層。復層林一般只劃2個林層,個別情況才考慮劃3層。
一個林層內可能包括不同世代的林木。林層內樹種相同,年齡相差二個齡級以上,平均胸徑相差4cm以上,且各代林木蓄積均不少于林層蓄積的20%,應劃分世代。蓄積量最大的為主世代,其余為次世代。次世代中年齡大于主代的稱為次大(世代);反之稱次?。ㄊ来?,每個世代都是一個森林分子。
楠竹林2年為一個世代(即一度),按世代(度)劃分森林分子。
第12條 主林層優(yōu)勢樹種不同,或優(yōu)勢樹種相同,但組成相差2成以上(含2成),應劃分小班。
林分中蓄積量最大的樹種為優(yōu)勢樹種(在允許不調查蓄積量的部分幼齡林中,株數(shù)最多的樹種為優(yōu)勢樹種),在該立地條件下最符合經營目的的樹種為主要樹種。
由兩個樹種構成近熟、成熟、過熟林分主要樹種蓄積≥5成,由3個樹種構成,主要樹種蓄積≥4成,由更多樹種構成,主要樹種蓄積≥3成,即應將主要樹種種作為優(yōu)勢樹種, 幼、中齡林分內,主要樹種蓄積比上述標準少1成,即應作為優(yōu)勢樹種。
第13條 林分平均年齡不同,六齡級以下(含六齡級)相差一個齡級,六齡級以上相差二個齡級,應劃分小班。經濟林按不同產期(產前期、始產期、盛產期、減產期、衰產期)劃分小班。
各樹種采伐年齡是劃分齡組的依據。齡級相當于采伐年齡和高一個齡級的林分為成熟林;比成熟齡組更高的齡級為過熟齡組;比采伐年齡低一個齡級為近熟齡組;近熟齡組以下的齡組,前一半為幼齡組,后一半為中齡組,奇數(shù)時,幼齡組多劃一個齡級。
當相關數(shù)表中的采伐年齡或齡組劃分都不適用于所調查的地區(qū)時,則應進行有關森林成熟(數(shù)量成熟、工藝成熟、更新成熟、自然成熟、防護成熟和經濟成熟等)的專業(yè)調查,收集足夠資料,分析論證,提出合理的采伐年齡,報主管部門批準后,作為劃分齡組的依據。
第 14 條 主林層郁閉度相差0.2以上(含0.2 ),應劃分小班。
第 15 條 地位級或立地條件不同,應劃分小班。
第 16 條 林型或立地指數(shù)級不同,應劃分小班。
第 17 條 地形地貌劃分標準
㈠ 坡度:林地的坡度級不同,應劃分小班。坡度級分為以下7級:
0°~5°為平坡,6°~15°為緩坡,16°~25°為斜坡,26°~35°為陡坡,36°~40°為急陡坡,41°~45°為急坡,46°以上為險坡。
㈡ 坡向:分東、南、西、北、東北、東南、西南、西北、無坡向共9個方位。
㈢ 坡位:分脊、上、中、下、谷、無6個坡位。
㈣ 地貌:分高山、中山、低山、丘陵、臺地、平原、山原。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1 高山:海拔高度大于3000m,在2km范圍內相對高差在500m以上,山勢高峻。
2 中山:海拔高度大于1000~3000m之間,在2km范圍內相對高差在500m左右,山頂渾園,具有山脈狀。
3 低山:海拔高度在500~1000m,2km范圍內高差為200~500m,山形較緩。
4 丘陵:2km范圍內相對高差在50~100m之間,地形起伏。海拔高度在2000m以上為高原丘陵,如甘孜、阿壩兩州內的丘陵。
5 臺地:外貌特征與平原相同,只是范圍比平原小。
6 平原:指海拔高度一般在500m以下,30km范圍內相對高差在50m左右的平坦地面,如成都平原。
7 山原:指具有山脈的高原,如甘孜、阿壩境內的高原。
第18條 林木材質等級劃分標準:對用材林的近、成、過熟林的活立木,應分別材質等級檢尺,林木按材質等級分為用材樹、半用材樹、薪材樹3種。
㈠ 用材樹:按國家規(guī)定的材種規(guī)格造材,經濟用材長度不少于6m的林木;或樹高不足18m時,經濟用材長度不少于三分之一樹高的林木。
㈡ 半用材樹:經濟用材長度為2~6m的林木,或樹高不足18m時,經濟用材長度在2m以上、三分之一樹高以下的林木。
㈢ 薪材樹:經濟用材長度小于2m的林木。
第19條 在確定小班病蟲害危害等級時,按相應劃分標準劃分。
第20條 用材林中近、成、過熟林分,優(yōu)勢樹種出材率等級不同時,應劃分小班。
第21條 造林保存率等級劃分標準(有相應數(shù)表)。
第22條 天然更新評定標準(有相應數(shù)表)。
第23條 有林地和疏林地當可及度不同時,應劃分小班。森林按可及程度分為3類:
㈠ 即可及林:調查時已經開展過經營利用活動的森林。
㈡ 將可及林:調查時尚未開展過經營利用活動,但根據自然條件(主要指地形地勢)和技術條件,可以進行采、集、運和營林作業(yè)的森林。
㈢ 不可及林:根據自然條件和技術條件,暫時無法開展采、集、運和營林作業(yè)的森林。
第 24 條 發(fā)現(xiàn)珍貴稀有樹種或古代孑遺樹種時,應劃分專門小班。國家列入保護的珍貴樹種在我省主要有以下幾種:
㈠ 一類保護樹種
銀杉(松科)、禿杉(杉科)、紫荊(山欖科)、珙桐(珙桐科)、臺灣杉(杉科)、水杉(杉科)等。
㈡ 二類保護樹種
黃杉(松科)、麥吊杉(松科)、楠木(樟科)、野荔枝(無患子科)等。
根據新的調查技術規(guī)程規(guī)定,森林覆蓋率的計算按下式進行計算: 森林覆蓋率=(有林地面積+灌木林面積+林網占地面積+四旁樹占地面積)/土地總面積×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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