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閆文博
民法典新設立的離婚冷靜期制度,在民法典制定前后都引起過人們的熱烈議論。有人支持,認為能夠遏制居高不下的離婚率,減少沖動離婚的數(shù)量;也有人反對,認為這一制度的設置將給人們離婚帶來更多障礙,反而增強“恐婚”心理。在民法典時代,更應該冷靜看待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1077條規(guī)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上述條款被稱為離婚冷靜期條款。其核心意思有三:其一是申請離婚的自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有30天的冷靜期,在此期間不發(fā)給離婚證,有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登記申請;其二是30天的冷靜期屆滿之后的30天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此時方可視為離婚成功;其三是在前述的后一個30天內沒有去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可見,在離婚冷靜期的制度設置中,有兩個關鍵時期,其一是申請之后的30天冷靜時期,其二是冷靜期之后的30天申請發(fā)離婚證的時期。兩個時間窗口都有可能產生撤回離婚申請的效果。很明顯,這樣的設置會使離婚變得更為“繁瑣”,但可以使那些因一時沖動而申請離婚的人能夠有時間重新反思是否確定離婚,從而起到遏制沖動離婚的作用。也有人提出這一設置使離婚變得更為艱難,限制了“離婚自由”,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其實這種觀點還需再冷靜點兒看待。
民政部公布的《2018年民政事業(yè)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顯示:2018年全年依法辦理婚姻登記1013.9萬對,比上年下降4.6%;依法辦理離婚手續(xù)的共有446.1萬對,比上年增長2.0%。2014-2018年結婚率從9.6‰下降至7.3‰,離婚率從2.7‰上升至3.2‰。一面是結婚率的逐年下降,一面是離婚率的逐年攀升,而沖動離婚是離婚率逐年攀升的一大重要因素。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穩(wěn)定對社會的穩(wěn)定有重要意義,因此穩(wěn)定的婚姻關系也是社會正常運轉的重要基礎。在此背景下,為降低離婚率,提高家庭的穩(wěn)定性,國家適時出臺離婚冷靜期制度很有必要,亦很有意義。
全國人大代表、作家蔣勝男在2020年全國“兩會”期間提出刪除離婚冷靜期的建議。她認為,“這個條款出臺的初衷本是為了避免當事人輕率、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wěn)定。但以極少數(shù)人的婚姻問題強迫絕大多數(shù)人為此買單,在已經確認失敗的婚姻中被迫延長痛苦,甚至因此有可能激化矛盾,增加人為沖突,很可能結果與良好初衷適得其反”。也有人提出,在一方受到家庭暴力傷害而提出離婚的情況下,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使他們“欲離而不能”,甚至可能會造成更惡劣的后果。實際上,這種觀點對離婚冷靜期制度有一定的誤解。
我國的離婚有兩條途徑,一是協(xié)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離婚冷靜期主要是針對協(xié)議離婚的情形,通過訴訟離婚并沒有冷靜期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種有一方想離婚,而另一方不想離婚的人群實際上也不會受到離婚冷靜期的影響,因為既然有一方不想離婚,那就不可能通過協(xié)議離婚,自然也就不可能到民政部門去申請離婚登記,所以對這類人來講,所謂的離婚冷靜期也無從啟動,又何談對其產生影響呢?
關于一方有家庭暴力導致婚姻無法繼續(xù)的情況,如果施暴方愿意協(xié)議離婚的,可采用協(xié)議離婚的方式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實際上是給予了施暴者一個痛改前非的時間和機會。即使不能通過協(xié)議離婚,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也是一種選擇。綜上可見,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并不是對離婚設置障礙,更談不上是對離婚自由的限制。
當然,離婚冷靜期的制度設置可能會使那些急于離婚的人不能如愿,可能會給一部分在婚姻中“受夠了”的人帶來些許精神上的壓力,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婚姻冷靜期的積極意義。我們可以通過其他制度的設置來抵消其消極影響,比如進一步明確離婚訴訟中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表現(xiàn),從而改變訴訟離婚久拖不決的現(xiàn)狀,抵消離婚冷靜期制度帶來的后果。
(作者:閆文博,河北省法學會勞動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河北工業(yè)大學文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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