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條”并以民間借貸提起訴訟,卻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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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原告趙某承攬了某社區(qū)住宅樓工程,并將涉案工程轉包給案外人金某,金某又分包部分工程給被告陳某。后來金某不知去向,經(jīng)協(xié)商約定,由陳某繼續(xù)施工,趙某據(jù)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后被告陳某的配偶王某分兩次在原告趙某處支款10000元、30000元,并在趙某書寫的“今借某工地”字樣的借條上簽字捺印。2022年12月,根據(jù)手中持有的兩張借條,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陳某及其配偶王某償還借款。
法院審理
法院依法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是否存在借款合意。根據(jù)查明的工程分包事實,原、被告之間存在承攬法律關系,雙方約定工程款據(jù)實支付,且在分包工程量查證中,原告無法證實存在超付工程款行為。另查明,“借條”均系原告自行書寫,并存在多處修改,法院認定被告王某支取涉案40000元并出具債權憑證的行為,并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因此,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趙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據(jù)此,能否依據(jù)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需要綜合考慮債權憑證的種類和性質,以及債權憑證是否足以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出借款項是否已實際交付等方面事實。
在出借人能夠提供真實完整的借款憑證情況下,一般應先推定其與借款人之間達成了借款合同關系的合意。然而,在被告予以否認存在借款合意情況下,特別是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系基于其他法律關系時,法院應針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借貸合意進一步予以審查,避免過于看重債權憑證而忽視了對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款項往來事實的審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 原告以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jù)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jù)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并提供證據(jù)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xié)議,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原標題:《【法官說法】持有借條就一定成立民間借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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