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債權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強制權的,包括扣押財產(chǎn)的行為。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債主可以扣押債務人的財產(chǎn)。那么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扣留債務人的財產(chǎn)呢?要怎么合理的討回自己的財產(chǎn)呢?詳情請看下文。
一、下列兩種情況下是允許債權人扣押財產(chǎn)的:
1、按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chǎn),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扣押該債務人的財產(chǎn)。
應注意掌握以下幾點:
(1)債權人未按合同的約定事先占有對方財產(chǎn)的,不能行使留置權。
(2)如果債務人的偵務與債權人依合同約定占有的財產(chǎn)無關,則不能發(fā)生留置權。
(3)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限,也不能扣押債務人財產(chǎn)。因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權利受到侵害,才有正當行使扣押權來保護自己權利的必要性。若債務未到展行期,債務人仍有可能在此期間內(nèi)履行債務,沒有扣押的必要。
2、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chǎn)物為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價值優(yōu)先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
應注意掌握以下幾點:
(1)抵押人和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并應依法辦理抵押物登記。無抵押合同,債權人不能濫用扣押權,如以土地、車輛、林木、企業(yè)設備作抵押,還應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
(2)抵押物必須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chǎn),它包括抵押所有的房屋、機器、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財產(chǎn)。但是土地所有權、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chǎn)等不能作為抵押物。
二、如何合法、有效地討回債務?
合法討債需具備一定的條件:
(1)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借條、交易合同、送貨清單、收據(jù)、銀行記錄、視聽資料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2)要有債務人起碼的信息資料?,F(xiàn)在公司之間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機更改名稱和住所,使得債權人無法找到他們,借此逃避債務。有的公民也經(jīng)常遷移住地戶籍,時間長了就查無其人。所以債權人必須注意保留搜集債務人的信息資料。債務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經(jīng)營證照復印件、銀行帳戶、公司法人或負責人及股東的個人信息等。債務人是自然人的要保留搜集其身份證復印件、工作單位名稱地址等。
(3)要有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利益線索。很多債務人往往聲稱無還債能力,事實上卻隱匿財產(chǎn)。對于欠債的公司,獲得其財務狀況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可以大致了解其經(jīng)營情況、了解其員工的收入狀況;對于欠債的自然人,可以了解其單位的其他職工的收入狀況、了解其家庭的消費狀況。
(4)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制造、保留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jù)?!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就債務問題而言,就是從債務到期而對方拒絕歸還時起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后,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