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頗族主要聚居在云南省,少數(shù)居住在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與緬甸克欽邦接壤地區(qū)。
景頗族婚姻實行丈人種與姑爺種單向聯(lián)姻的婚姻形式。兩個家庭一旦締結婚姻,不僅產(chǎn)生“姑爺”(女婿)和“丈人”(岳父)兩種個人身份,同時也產(chǎn)生“姑爺種”和“丈人種”兩種群體的身份,形成固定的丈人種與姑爺種關系。妻子一方三代以內(nèi)的所有親屬都同時成為丈夫一方的“丈人種”,丈夫一方三代以內(nèi)的所有親屬也都成為妻子一方的“姑爺種”。建立了丈人種與姑爺種關系的家庭,雙方的聯(lián)姻關系只能是單向嫁娶,丈人種家的男人不能娶姑爺種家的女人為妻,姑爺種家的女人也不能嫁給丈人種家為媳。此外,聯(lián)姻還必須恪守姨表不婚、同姓不婚和等級內(nèi)婚的原則。過去,倍受推崇的是不對稱的母方姑舅表兄妹優(yōu)先婚,一個男子最理想的配偶是舅舅的女兒,一個女子最理想的丈夫則是姑姑的兒子。20世紀50年代以后,隨著政府禁止近親結婚法令的推行,姑舅表聯(lián)姻的情況已發(fā)生很大改變。
景頗族青年男女戀愛、社交自由。過去,村寨中設有專供青年男女進行社交的“公房”,青年男女到公房約會稱為“趕脫總”。新中國成立前,絕大多數(shù)婚姻由父母包辦,實行買賣婚姻,盛行轉房和妻死續(xù)娶妻妹的習俗,采取討媳婦(載瓦語稱“米確”)、訂媳婦(載瓦語稱“米東”)、偷媳婦(載瓦語“米考”)和搶媳婦(載瓦語稱“米魯”)4種方式締結婚姻。討媳婦,是最普遍的一種婚姻締結形式,男子的父母或男子自己看中某個姑娘,想娶她為妻,便請人或自己設法在姑娘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得姑娘身上的一塊手帕或一根頭發(fā),也可以是她衣服、背包上的一根線頭,或隨身帶的檳榔、草煙等,把偷到的東西拿去請祭師打卦,如打卦結果認為合適,男方家會再在自己的村寨中選擇一個媒人“勒腳”,在女方的村寨中選擇一個媒人“長同”,在打卦確定的日子里,由勒覺、幫手和其他男女伙伴攜酒去女方村寨,由女方的媒人“長同”作內(nèi)應,在女方村寨外截獲這個女子后,由兩個女方村寨的姑娘和男方同來的同伴陪伴把她護送回男方村寨,同時,“長同”帶著酒到女家通報并商議聘禮?;槎Y在當天或第二天舉行,第3天新郎陪同新娘帶上聘禮去丈人家回門。如果姑娘的父母反對這樁婚事,必須在舉行婚禮董薩祭鬼之前把女兒領回,如果在此之后,就只有待他日通過“講事”的方法解決。
訂媳婦,當男子家看中一個女子,但她尚年少不能結婚,就把她“訂下”,待女子成年后再擇日討回。已經(jīng)被人“訂下”的女子一般不會再被別的男子討去。偷媳婦,是一個男子看中一個女子并經(jīng)過董薩打卦決定要討這個姑娘,但姑娘的父母和姑娘知道后反對,為躲避男方強求,姑娘躲藏起來,在這種情況下男方請長同、勒覺等伙伴設法把姑娘從躲藏的地方偷搶出來成親,之后再商議聘禮等事宜。搶媳婦,是在幾個男子同時看中一個女子或一個女子與幾個男子產(chǎn)生愛情,男方相互猜疑,采取先下手為強的方式,在不事先通知對方,不管對方愿意與否的情況下把該女子強搶去成親。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后,在政府婚姻自由政策的推動下,訂媳婦、偷媳婦和搶媳婦的娶妻方式已逐漸消失,目前景頗族的娶妻方式都以討媳婦的方式進行。
過去,景頗族實行婚后一段時間內(nèi)的“不落夫家”或“望門居”。新婚之后,新娘即返回娘家,新郎不斷地背酒前往丈人家拜訪,白天幫助岳父家干活,晚上與新娘同居,直至新娘懷孕,才攜回新郎家中?;楹?,姑爺除了在重要儀式時去丈人家拜望送禮外,還必須到丈人家進行3次殺牛獻祭,之后其妻才能夠最終脫離丈人種世系群體,而歸屬于姑爺種世系群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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