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有云
清官難斷家務事
但當家務事真的搬上了法庭
在情理和法理的交織之下
如何才能做到兩全?
以下這個案例
或許值得大家深思
……
女子從2歲起被寄養(yǎng)在姑姑家
成年后卻被親生父母告上法庭
29歲的張女士自2歲起,就被父母送到了姑姑家居住,后來因為經濟條件不好,父母就一直沒有將張女士接回來。
在姑姑家居住的那些年,張女士體驗到了不符合自己年紀的人生冷暖事,從小的生活經歷讓張女士變得格外的堅強與勇敢。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因為從小在姑姑家長大,所以張女士一直對父母有著一種陌生感,她很少聯(lián)系父母,而父母也很少聯(lián)系她。
本以為雙方會一直維持這種狀態(tài),但多年后,張女士事業(yè)有成,于是出錢給姑姑家的表弟買了房,她與親生父母之間也隨即發(fā)生了矛盾和糾紛……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張女士的父母認為,張女士出錢給表弟買了房子,那么她也應該給自己親弟弟買一套房子。張女士也明確表態(tài),自己不會出錢給弟弟買房。
至此之后,張女士與其父母之間的矛盾也越來越嚴重,直到父母將她告上法庭,索要50萬贍養(yǎng)費。
張女士覺得
自己從未受到父母的“養(yǎng)育”
并不應該報“養(yǎng)育之恩”
庭審結果究竟如何?
我們一起來看!
原告:成年子女應贍養(yǎng)父母
支付50萬元贍養(yǎng)費合情合理
情景演繹之模擬法庭
以下為設計對白
(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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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人:
《民法典》規(guī)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yǎng)是無條件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子女不能以自己對父母的親疏好惡來選擇是否贍養(yǎng)父母。贍養(yǎng)父母不僅僅是道德責任,也是法定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的標準來確定贍養(yǎng)費。被告現在29歲,過去十年未曾給過贍養(yǎng)費,根據被告的工資收入水平,一年給付5萬元作為贍養(yǎng)費,而50萬元屬于一次性付清贍養(yǎng)費,合情合理。
被告:姐姐對弟弟沒有撫養(yǎng)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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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人:
法律上,姐姐對弟弟并沒有撫養(yǎng)義務,除非父母雙亡或無力撫養(yǎng),且弟弟又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但在本案中,弟弟已經成年,哪怕是親生父母都沒有撫養(yǎng)義務了,更何況是姐姐?而且,原告提出的為弟弟買房子的訴求,已遠遠超出了撫養(yǎng)的限度,不應得到支持。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確實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但原告享有退休金,其收入能夠維持日常的生活所需,并不屬于生活困難的人群。
法院判決:給付多少撫養(yǎng)費
可酌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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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由于原告年歲較大,被告作為其子女,的確有贍養(yǎng)父母終老的義務。但弟弟作為成年人,原告不應將買房壓力冠以撫養(yǎng)、贍養(yǎng)之名附加給被告。
考慮到原告有退休金收入足以安享晚年,而被告從小由姑姑收養(yǎng),原告未盡到父母撫養(yǎng)的義務,被告所需要給付的贍養(yǎng)費應根據被告的實際情況和原告酌情商定。
此案引發(fā)了網友們的熱烈討論
大部分網友一致認為
張女士的做法沒有任何問題
對待這樣的父母不需要心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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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
你認為在此案中,
張女士應該支付這筆贍養(yǎng)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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