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3 月,張某與李某達成租用轎車協(xié)議,約定張某租用李某轎車一輛,日租金200元。該轎車屬依法應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但李某購買的是二手車,并未繳納車輛購置稅。后張某在使用過程中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報廢。李某自保險公司獲得賠償50000元,并以張某違約造成車輛報廢為由要求其賠償剩余車輛損失26600元(某價格認證中心作出認定,整車報廢損失69600元、車輛購置稅損失7000元)。庭審中,張某認為該車輛系李某購買的二手車,損失中不應包含車輛購置稅,不同意賠償車輛購置稅損失。
【分歧】
關于車輛購置稅是否屬于車輛損失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車輛購置稅是購車單位或個人在購車時依法向國家繳納的稅,車輛價值中應當包含車輛購置稅,車輛報廢后,車主的損失應當包含車輛購置稅;
另一種意見認為,車輛購置稅的產生并非因交通事故發(fā)生,不屬于車主的損失。
【評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購買首次出售的車輛,除依法免稅的外,購買人必須繳納車輛購置稅才能申請車輛牌照正常使用車輛。因此,購買使用車輛成本除車輛價款外,必然包含了車輛購置稅。但是因車輛購置稅一車僅征收一次,再次出售的二手車不用再次繳納車輛購置稅。存在稅收優(yōu)惠政策時,有的車輛屬于免稅車輛,在首次購買時也無須繳納車輛購置稅。同時,隨著車輛使用期限的延長,車輛購置稅在車輛價值中的比重越來越少。如果因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調整,購買該類型的車輛不再繳納車輛購置稅時,該類型的車輛市場價值中就沒有了車輛購置稅的因素。
第一種意見忽視了車輛購置稅在車輛價值中所占的比重,認為受害方重新購置車輛必須繳納車輛購置稅,因此認定損失包含車輛購置稅。但是,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的是違約責任,不能以車輛重置成本作為損失確定的依據(jù),同時該車本身為二手車輛,重置車輛時以新車所須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為依據(jù)也是不恰當?shù)摹?/span>
第二種意見中,車輛購置稅確實不是因為交通事故或被告的違約行為而產生的,但是車主所遭受的損失為車輛價值,而車輛價值中包含了車輛購置稅因素,在評估車輛價值時應當考慮車輛購置稅所占比重。
本案中,原告購買的是二手車,其并未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其購買車輛時,該車已經(jīng)繳納過車輛購置稅,雖然成交價格的確定會考慮到車輛的市場價格、車輛購置稅等因素,但不會將繳納的全部車輛購置稅數(shù)額作為車輛價格組成,因此,車輛價值中不應當包含全部的車輛購置稅。在評估車輛損失時,應當根據(jù)該車的公允市場價值確定,而不能單獨將車輛購置稅的全部數(shù)額評估認定為車輛損失。本案中,車輛價值應當考慮購置稅因素合理確定車輛的市場公允價值,價格認證中心意見書中將全部車輛購置稅作為車輛損失不當,不應采信。
在無法確定車輛的市場公允價值時,如該車輛屬稀有車輛,如何確定車輛價值?這時,可以根據(jù)重置成本法確定車輛價值。要根據(jù)車輛的市場售價、全額購置稅等因素確定購置新車產生的總體成本。同時,還要根據(jù)原車的磨損使用情況合理確定折舊率,用折舊的方法合理確定重置成本,確定車輛損失價值。
綜上,在車輛存有一定市場的情況下,應當根據(jù)車輛的市場公允價格確定車輛價值損失,不應單獨將僅征收一次的車輛購置稅作為車輛價值的組成;在車輛無法確定市場公允價值時,可以通過重置成本法,考慮重置車輛須繳納的車輛購置稅,以折舊的方式合理確定車輛價值。
-------------------------------------------------------------------------------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