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01 原告訴稱 2010年10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房產轉讓協(xié)議書》,被告將擁有房產權的某某路4號建設大廈XX1號及XX2號房兩套房產合計173.79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550元、總金額為443164.5元轉讓給原告。 同日,原告即委托某某市某某水工設備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該筆房產交易定金100000元。2011年3月22日,原、被告雙方一起到某某市某某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二手房地產交易登記的申報手續(xù),并將涉訴的兩套房產的房地產權證交回某某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 2011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余款343164.5元,被告將兩套房產交付原告管業(yè)使用。 此后,被告卻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拒絕繼續(xù)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沒按規(guī)定繳納應繳的稅費,導致兩套房地產至今仍無法過戶到原告名下。 現(xiàn)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黃某二在判決之日起十日內將位于某某市某某路4號建設大廈XX1號及XX2號房兩套房產權屬人變更登記為原告,包括按照交易管理所的通知和要求辦理繳納稅費手續(xù)及承擔相應的金額; 02 被告辯稱 被告答辯稱:原告請求被告承擔稅費沒有具體數額,屬于請求不明確,該項請求應予以駁回,而且該項費用過了好幾年了,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 2010年10月2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房產轉讓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賣方將擁有房產權的某某路4號建設大廈XX1號及XX2號房兩套房產合計173.79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550元、總金額為443164.5元轉讓給買方。 買方在簽訂房產轉讓協(xié)議之日內支付100000元作為兩套房產轉讓定金,余款候買賣雙方進行房產交易辦理交易回執(zhí)時一次性結清,賣方在收到買方定金時將兩套房產移交予買方。該《協(xié)議書》還約定房產交易的稅費按國家的規(guī)定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費用。 同日,原告即委托某某市某某水工設備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該筆房產交易定金100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據。2011年3月22日,原、被告雙方一起到某某市某某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二手房地產交易登記的申報手續(xù),并將涉訴的兩套房產的房地產權證交回某某土地房產交易管理所。 2011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余款343164.5元,被告將兩套房產交付原告管業(yè)使用。此后,被告因沒有繼續(xù)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沒按規(guī)定繳納應繳的稅費,導致兩套房地產至今沒過戶到原告名下,原告據此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被告黃某二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周某一辦理某某市某某區(qū)某某路4號建設大廈XX1號及XX2號房兩套房產變更登記為周某一的手續(xù)。 律師點評 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房產轉讓協(xié)議是雙方在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簽訂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了房款共443164.5元,被告收取了房款并將兩套房產交付原告管業(yè)使用,原、被告雙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義務。 由于房產交易屬于不動產交易,被告除了將房產交付使用外,還應當協(xié)助原告辦理相關的房產變更過戶的登記手續(xù),因此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協(xié)助辦理某某市某某區(qū)某某路4號建設大廈XX1號及XX2號房兩套房產變更登記手續(xù),予以支持。 原、被告在房產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房產交易的稅費按國家的規(guī)定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相應的費用,被告應當按國家的規(guī)定繳納相應的稅費。協(xié)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是房產買賣的附隨義務,被告關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明確及超過訴訟時效的辯稱,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文章來源:律圖網靳雙權律師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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