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方案例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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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掛靠者是掛靠者從事包括購買建材等經濟活動的基礎,建筑公司既然接受了實際施工人的掛靠,收取了管理費,相應地就必須承擔掛靠關系帶來的風險,不能只享受收取掛靠利益的權利,而不承擔掛靠風險的義務。
2、實際施工人購買鋼材、混凝土等建材,建筑公司作為被掛靠方,即使未在購銷合同中蓋章,也應承擔共同付款責任。
(2016)最高法民申3743號
再審申請人石家莊英杰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杰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凡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凡德公司)、石家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石家莊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二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1、2012年,建工集團中標承包了任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樓、門診醫(yī)技樓建筑工程。同年4月,建工集團二分公司與英杰公司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分包合同》,將工程承包給英杰公司,約定“收取工程總造價的1%為綜合管理費”、“全部材料由分包人采購,分包人承擔全部責任”。該合同未向建筑主管部門備案,也未向相關材料商聲明,更未在建筑工地上明示。
2、2012年5月,英杰公司以項目部名義與韻尚公司簽訂了《鋼材買賣合同》。韻尚公司向建設工地供應鋼材,款項累計達1205萬元,已付鋼材款580萬元,未付625萬元。
3、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建工集團二分公司與英杰公司所簽協(xié)議,名為“分包”實為“掛靠”。雙方進行所謂“分包”后不進行公示,英杰公司以項目部名義與材料商簽訂鋼材購銷合同,購買鋼材并送往工地,材料商有充分理由相信購買行為系建工集團及其二分公司所為。故建工集團及其二分公司應對英杰公司的購銷行為承擔共同責任。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建工集團及其二分公司與英杰公司共同支付剩余鋼材款625萬元。
4、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工程中標單位是建工集團,建工集團二分公司將工程分包給英杰公司,未對外公示,并收取管理費,名為分包實為掛靠。被掛靠者建工集團二分公司是掛靠者英杰公司從事包括購買鋼材等經濟活動的基礎,建工集團二分公司既然接受了英杰公司的掛靠,收取了管理費,相應地就必須承擔這種掛靠關系所帶來的風險,不能只享受收取掛靠利益的權利,而不承擔掛靠風險的義務。建工集團及其二分公司與英杰公司應共同承擔支付鋼材款的責任。
5、最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掛靠人英杰公司應與被掛靠人建工集團及建工集團二分公司共同承擔支付鋼材款的責任。
萬方“律政佳人”
實踐中,掛靠施工非常普遍。實際施工人掛靠建筑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實際上是規(guī)避建筑資質的行為。有些地方法院認為,實際施工人與建材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建筑公司并非合同簽約主體,不應承擔共同付款責任。最高院的上述裁判,否定了上述裁判思路,堅決認定建筑公司應與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付款責任,這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原則,更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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