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依法繼承遺產避免親人產生隔閡
遺產是親人去世后,留給家人的財產。然而,家人應該如何繼承遺產?或者說應該由誰來繼承遺產?這些問題如果有其中一個解決不好,就很容易引發(fā)遺產糾紛,從而導致親人之間產生隔閡。為此,記者采訪專業(yè)法官,通過案例了解法定繼承時應當注意的法律知識,為有需要的人提供便捷和指導。
母親去世兒子與父親因遺產起糾紛
2017年7月,石某某與其父親石某就房產繼承發(fā)生糾紛,石某某向即墨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其母親張某的遺產。即墨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石某與被繼承人張某于1983年登記結婚,結婚后育有一子,就是原告石某某。被繼承人張某在2009年9月去世,張某的父母在2008年時就先后去世。
法院認為,被繼承人張某與被告石某是夫妻關系,被繼承人張某名下財產是與被告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被繼承人張某的遺產應為其名下所有的財產的一半。綜上所述,被繼承人張某名下的二分之一財產歸被告石某所有,另二分之一財產由原、被告各繼承二分之一的份額。最終確定,原張某名下的四處房產及銀行存款由原告石某某繼承其中各四分之一份額,其余四分之三份額歸被告石某。
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
法官解釋,法定繼承雖是常見的主要繼承方式,但繼承開始后,應該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上述案例中,被繼承人張某無有效遺囑,因此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在法定繼承中,作為繼承人,主要應注意以下四點:一、遺產繼承應當按照一定順序。二、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三、繼承人之一與被繼承人之間為夫妻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四、涉及代位繼承、轉繼承的,應明確其他繼承人是否放棄繼承權利。繼承法中明確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遺產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另外,還有幾點需要注意,《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遺產應先清償所欠債務
記者了解到,《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列。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被繼承人所遺留的債務主要包括因合同關系所產生的債和因損害賠償、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以及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青島晚報/掌上青島/青網 記者 梁超 通訊員 姜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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