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nèi)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等上訴資料,就被認為已經(jīng)依法提起了上訴。之后上訴人等待上級法院送達的上訴費繳費單,收到繳費單后一般在7天期限內(nèi)繳費即可。
我國審判制度為兩審終審制,即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但是關于上訴費繳費,目前法律規(guī)定的較為籠統(tǒng),理論與實踐并不完全一致。
一、《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關于上訴費繳納的規(guī)定。
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nèi)預交。”以上是關于上訴費繳納的規(guī)定,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上訴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判決書的上訴期限為15天,民事裁定書的上訴期限為10天。因此,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上訴人在上訴期限15天或10天內(nèi)就應繳納上訴費。
2、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
如果一審的原告、被告或其他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各自按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時間計算上訴期和繳納上訴費。
3、上訴人在上訴期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nèi)預交。
就是說,如果上訴人在上訴期15天或10天內(nèi)未預交上訴費的,并不屬于超過上訴期未繳費。此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上訴人交費,上訴人應從收到繳費通知之次日起7日內(nèi)繳費。如果超過7天還未繳費,法院可以按上訴人自動撤訴處理。
二、上訴繳費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對繳納上訴費作出上述規(guī)定,但是由于該條規(guī)定的比較籠統(tǒng),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
1、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往往并不知道上訴費的具體金額。
上訴費的具體金額一般要由法院工作人員按收費標準計算,而上訴人往往并不清楚收費標準和計算方式,所以并不清楚應預交多少訴訟費。
2、上訴人往往不清楚上訴費向一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繳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guī)定:“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nèi)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可以看出,一般來說,上訴狀是通過原審法院提交的,但是由于一些當事人不信任原審法院,也存在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上訴狀的情況。那么上訴費到底是向原審法院還是二審法院繳納?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一般是直接向上級法院繳納的。
3、上訴人在外地,又不清楚上級法院收款賬號的,則存在繳費不便。
如果上訴人在外地無法親自到法院繳費,又不清楚上級法院收款賬號,就會造成極大的不便,甚至可能導致超過繳費期限而未繳費。
4、個別法院存在縮短上訴繳費期限的情形。
如前所述,《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上訴人在上訴期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nèi)預交。”但是實踐中,個別法院存在縮短上訴繳費期限的情形。
筆者就遇到過一次,寧夏某基層法院在上訴費繳費單中將上訴繳費期限限定為“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實際上就縮短了上訴費繳費期限。
三、上訴費繳費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一般司法實踐中,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nèi)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等上訴資料,就被認為已經(jīng)依法提起了上訴。之后上訴人等待上級法院送達的上訴費繳費單,收到繳費單后一般在7天期限內(nèi)繳費即可。
因此,《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中“上訴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的規(guī)定實際已發(fā)生了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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