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第一階段(已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dāng)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02
第二階段(已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03
第三階段(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修改《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
二十、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quán)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二十三、將第三十條修改為: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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