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買賣合同糾紛在訴訟中常見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問答形式進行簡要介紹,便于讀者朋友在現(xiàn)實生活中遇到類似問題時有個基本的思路與方向。本文主要圍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規(guī)定常見但易忽視的幾個點進行簡要介紹。
1、個體戶或小額的買賣交易中,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僅有相關《購貨清單》或《送貨清單》等資料作為憑證,當事人憑此起訴至法院,法院是否會予以認定買賣關系?
《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jù),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奔串斒氯酥g沒有書面買賣合同,憑借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fā)票等以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如果對方沒有相反的證據(jù)予以推翻,法院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方式以及其他可以佐證的證據(jù),在沒有其他相反證據(jù)予以推翻的情況下,一般而言法院會認定買賣合同關系的成立和存在。
2、因出賣人無權處分標的物,以此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該主張能否得到支持?
《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奔促I賣雙方簽訂或者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后,因出賣人對出售標的物不具所有權,導致出賣人形成無權處分的,出賣人以此主張或者抗辯合同無效不予支持。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后,根據(jù)合同約定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滿足合同生效要件后合同便成立生效,不得以無權處分為由對抗合同當事人,若因出賣人無權處分造成買受人損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出賣人就同一動產與多人訂立多份買賣合同,且所有合同均有效情形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的,如何保障買受人的權利?
《解釋》第九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span>
即在多份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履行保障順序按前述規(guī)定進行確認,對于其他無法履行的買受人,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4、買賣合同中并未約定有預期付款違約金的,當買受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款項時,出賣人在主張貨款時是否有權主張預期付款損失(違約金)?
《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即當事人未就預期付款行為約定違約責任的,并非就不能向違約方主張損失,當對方未能按照約定時間支付款項的,出賣人可以以買受人違約為由,在向對方主張貨款同時可以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基礎按逾期罰息利率計算并主張預期付款損失,以此作為買受人違約責任,可以得到支持。
5、出賣人履行了交付義務后因買受人拒不支付價款,出賣人以此起訴至法院要求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時,應當如何處理?
《解釋》第四十四條“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后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即根據(jù)買受人提出的異議理由不同法律結果是不同的。在出賣人訴請支付價款時,買受人僅僅是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采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于正當?shù)目罐q理由。但是如果買受人反過來要求出賣人向自己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屬于訴訟請求,應當在同案中向法院提起反訴,然后就本訴與反訴案件進行一并審理。
前述幾個問題系買賣合同交易過程中常見又容易忽視的問題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進行摘要介紹,便于在遇到同類問題之際心中有大概的了解并對訴訟結果有個基本的心里預判。當然,現(xiàn)實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往往大多是錯綜復雜的,并非僅僅依據(jù)某一法律規(guī)定便可簡單搞定,很多時候需要結合多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條列等規(guī)定,全面綜合各方證據(jù),在冗雜的關系中抽絲剝繭,將某一客觀事實還原,方能做到客觀真實、公平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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