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定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八屆第五十號,1995年6月30日通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條
釋義
本條是關于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實現(xiàn)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shù)囊?guī)定。
抵押權可以由債務人以其所有的財產(chǎn)或者有權處分的財產(chǎn)設定,也可以是第三人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權處分的財產(chǎn)向債權人設定,當?shù)谌藶閭鶆杖说盅簱?,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就可能對設定抵押權的第三人的財產(chǎn)實現(xiàn)抵押權。如果實現(xiàn)抵押權拍賣或者變賣了第三人的財產(chǎn),等于該第三人代替?zhèn)鶆杖讼騻鶛嗳藘斶€了債務。這時,原主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也就在第三人抵押財產(chǎn)清償債權的限度內,轉移于該第三人了。第三人可以依法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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