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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7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大數據報告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通常涉及的標的額較大,案情復雜。深入剖析建設合同糾紛的司法實務現狀,有利于洞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審判要點、訴訟難點,把握建工糾紛審判規(guī)律。


來源 / iCourt法秀


歷史是現實的參考書。通過對過往訴訟案件相關數據進行搜集、整理和分析,可以從中發(fā)現和提取大量司法實務信息,梳理糾紛重點和難點,把握司法趨勢,探尋審判規(guī)律,指導未來訴訟服務方向。


數據來源:Alpha案例庫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審級范圍:二審、再審

文書類型:判決書、裁定書

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服遼寧省/黑龍江省/吉林省、2017年


本報告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網上已經公開并可查詢到的裁判文書為樣本,采集、分析2017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數據,然后通過對數據的歸納、總結,剖析該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審判要點、訴訟難點,供建筑施工企業(yè)、專業(yè)律師、其他法律人士參考。


二巡建設工程合同案件總體情況


一、2017年最高法院與二巡審結建工案件數量分析


2017年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六大巡回法庭+最高院本部新司法模式的元年。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共計審結一般民事案件3352件,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701件,占全年審結案件總數的比例為21%。

2017年,第二巡回法庭共計審結一般民事案件366件,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為85件,占全年審結各類民事案件總數的23%。在案件總體數量逐年增加的大背景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數量也是逐年遞增,依然是法院受理的最主要糾紛類型之一。

2017年,第二巡回法庭審結的一般民事案件占最高法院審結案件的11%,其中,建設工程類案件在最高法院審結同類案件中占比12%,說明東北三省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量比較少,矛盾不很突出。


二、二巡審結建工案件的地區(qū)分布


第二巡回法庭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地方的常設審判機構,受理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區(qū)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二審、申請再審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刑事申訴案件,以及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等。

經統(tǒng)計,2017年第二巡回法庭審結的366件民事案件中,黑龍江省105件,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29件;吉林省104件,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29件;遼寧省157件,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27件,建設工程類案件的地區(qū)分布較為均衡。

三、二巡審結建工案件的程序分布


從程序分布看,第二巡回法庭審結的建設工程類案件中,一審案件0件,二審案件9件,再審76件。說明第二巡回法庭審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主要以再審案件為主,三省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層法院和中院。

第二巡回法庭審結的建設工程案件的案由特點是:涉及案由較廣,但重點突出,近93%的案件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及主體眾多,范圍廣,問題繁雜,一直以來都是建設工程領域產生糾紛最多、爭議最大的糾紛類型。


備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要求,遼寧高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龍江高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三省高院管轄的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不同對二巡審理三省高院二審、再審案件的數量具有較大影響。


四、審理法官案件數據情況


第二巡回法庭共有15名法官參與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其中有10名法官以審判長身份參與審理,審理案件量最多者為18件,最少者為1件,相差較為懸殊。有12名法官以審判員身份參與案件審理,審理案件量最多者為30件,最少者為1件。


15位法官中,既以審判長身份參與案件又以審判員身份參與案件的法官有7人,也是辦案數量最多的前七位,審結案件量最多的是萬挺法官,為35件,最少的是李桂順法官和駱電法官,均為30件,相差無幾,分配較為平均。



從上述七位法官審結的申請再審的案件看,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數量最多的萬挺法官,有29件;最少的是潘杰法官和張能寶法官,均為24件。駁回再審申請率最高的也是萬挺法官,高達96.6%,最低的張能寶法官,為80%,駁回再審申請率有一定差距。



二巡審結建工案件詳析


一、二審案件詳細分析


第二巡回法庭審結的建設工程類二審案件共9件,黑龍江省有4件,遼寧省有3件,吉林省有2件,三省在案件數量分布略有不同。



從案件文書類型看,有2份判決書,7份裁定書。



從案件審理結果看,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的2件;準許撤回上訴的2件;撤銷原判決,發(fā)回重審的3件;撤銷原判決,改判或部分改判的2件。



由于撤回上訴的案件,法院并未進行實體審查,故在計算第二巡回法庭建設工程類案件二審發(fā)改率時,未將撤回上訴的案件納入計算基數。經計算,第二巡回法庭二審發(fā)回重審率為42.9%,改判(含部分改判)率為28.6%,發(fā)改率高達71.4%??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判決的認可比例相對較低,代理第二巡回法庭二審案件的上訴成功率相對較高。


二、再審案件詳細分析


第二巡回法庭審結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再審案件共76件,黑龍江省有23件,遼寧省有21件,吉林省有26件,吉林省案件相對較多。



從案件文書類型看,有5份判決書,71份裁定書。



從再審申請事由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guī)定了13項再審事由,在第二巡回法庭審查的建設工程類案件再審申請事由涉及10項,其中,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最為常見,分別出現了63次和54次,出現次數最多的前6項事由詳見圖15。



從案件審理結果看,第二巡回法庭共審查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再審申請70次,除一例中因另一方當事人已申請再審,且第二巡回法庭已裁定提審該案,因此終結審查外,第二巡回法庭共進行再審程序實質審查69次,其中有66件駁回再審申請,第二巡回法庭提審2件,指令高院再審1件。可見,第二巡回法庭對省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大多予以維持,啟動再審的成功率僅為4.34%,可知在第二巡回法庭申請再審之難。



第二巡回法庭啟動再審程序后,進行實體審理的案件有6件,其中維持原判的2件,撤銷原判駁回訴訟請求的1件,撤銷原判改判或部分改判的2件,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的1件。第二巡回法庭再審對原審判決的發(fā)改率為66.67%,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進入第二巡回法庭再審實體審理后,有三分之二的案件對原審判決進行了變更。


三、二巡審結建工案件裁判觀點總結


【裁判規(guī)則一】使用財政資金的工程,財政部門審定造價,且施工方予以認可后,視為雙方對工程價款形成結算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再141號:黑河市第一中學、李長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由于涉案工程使用財政資金,工程竣工后,黑河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出具了《工程結算審查結論通知書》,載明涉案工程送審造價、審定造價及核減金額,該通知還載明在接到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應于收到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查部門,逾期未復則視同認可。黑河一中、李長青在收到該通知書后未提出異議,并于在該通知書上簽字蓋章確認。可見,李長青與黑河一中關于涉案工程價款數額事實上已經形成了明確的結算協議,該《工程結算審查結論通知書》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其后,黑河一中按照該通知書支付李長青全部工程款,雙方關于涉案工程價款已經結算并履行完畢。


【裁判規(guī)則二】雙方對工程另有約定且明顯超出合同價款的,屬于對建設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了實質變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強制性規(guī)定。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再141號:黑河市第一中學、李長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2647.00477萬元,《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認定的工程價款幾乎是合同價款的兩倍,實質上對建設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了變更。原審判決依據《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找補說明》認定工程價款,在黑河一中實際支付李長青工程價款已比合同約定多出1000余萬元的情況下,再行增加涉案工程價款1415.677731萬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關于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予以糾正。


【裁判規(guī)則三】被掛靠人出借施工企業(yè)資質和名義,但享有合同主體地位,是施工合同相對人。即使合同無效,其仍可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向發(fā)包方主張工程款。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2022號:撫松楊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白山市通煤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法院觀點】張吉寶借用通煤公司名義施工,雙方形成掛靠與被掛靠關系;被掛靠人出借施工企業(yè)資質和名義,但享有合同主體地位,是施工合同相對人。楊泰公司主張其與張吉寶存在合同關系,與證據及事實不符,張吉寶并未作為施工總承包合同主體簽字或蓋章,而是持有總承包人通煤公司出具的授權委托,以通煤公司名義履行合同,張吉寶因違法借用施工企業(yè)資質為實際付出勞務的實際施工人,不能因此否定通煤公司作為施工總承包合同一方主體的事實。


通煤公司是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方,張吉寶系實際施工人,二者主體地位明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亦各有法律條文規(guī)定。通煤公司作為承包方,與發(fā)包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即使合同無效,其仍可依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向發(fā)包方主張折價補償的工程款。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賦予實際施工人有權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范圍內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fā)包方直接主張工程款,并不能因此排除承包方依據合同向發(fā)包方主張工程款的權利。


【裁判規(guī)則四】在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的情況下,發(fā)包人取得該工程后雖未直接使用,但卻將相應工程轉讓給案外第三人并辦理相應產權證書的,視為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案件索引】(2016)最高法民再270號:長春北方建筑工程公司、翟淑芹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十四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本案中,案涉《內部承包協議》《補充協議》無效,工程也未經竣工驗收,但北方建筑公司取得該工程后,與泓泰公司簽訂《資產轉讓合同》,將工程轉讓給泓泰公司,并由泓泰公司辦理了相關產權證書,應視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路太軍要求北方建筑公司支付工程價款,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裁判規(guī)則五】承包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協議中具備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施工范圍、施工工期、施工質量、價款支付、材料供應等實質性內容的,應認定承包人與第三人間存在事實上的工程分包關系。

【案件索引】(2016)最高法民再270號:長春北方建筑工程公司、翟淑芹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判決書


【法院觀點】從合同約定看,案涉《內部承包協議》明確約定,北方建筑公司將案涉工程承包給周振樹等人,周振樹等負責工程進度、質量和防火安全生產,在北方建筑公司指揮部的領導下全面開展工作。北方建筑公司供應鋼材、水泥等,每平方米人工費100元。該工程1996年7月1日開工,該工程必保全優(yōu),在保證質量的同時按時交工,竣工日期詳見施工合同?!堆a充協議》約定,北方建筑公司、路太軍同意繼續(xù)執(zhí)行1996年6月30日簽訂的內部承包協議,交竣工日期另行商定,關于收取質保金的內容取消,質保金的管理和返還原則不變。該《內部承包協議》《補充協議》具備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施工范圍、施工工期、施工質量、價款支付、材料供應等實質性內容,雙方之間工程分包關系成立,北方建筑公司僅以該協議名稱為內部承包協議為由否認與路太軍等的工程分包關系,與承包協議約定相悖。


【裁判規(guī)則六】合同對發(fā)包人完成結算審核時間有明確約定的,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時間完成結算,應認定發(fā)包人構成違約。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終5號:浙江諸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營口洲盛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法院觀點】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協議書》中對結算審核時間約定為三個月,《補充協議》中約定洲盛公司應要求造價機構在30日內完成審核。在諸安公司起訴時,洲盛公司尚未完成結算審核,其委托的營口意達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意達公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才出具《工程結算書》,因雙方當事人在當時已因結算發(fā)生糾紛訴至法院,相對于雙方《建設工程協議書》約定的完成結算審核的時間,以及《補充協議》中約定的要求造價機構完成審核的時間,洲盛公司完成結算審核的時間明顯過長。另外,洲盛公司在本院庭審中認可其沒有按照《補充協議》第四條的約定,要求意達公司在30日內完成審核,應認定在結算履行中洲盛公司對諸安公司構成違約。


【裁判規(guī)則七】合同對設計變更認定條件有明確約定的,承包人未能提供符合約定條件的相應材料,主張發(fā)生設計變更的,不應支持。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申4367號:大連旭慶實業(yè)有限公司、顏世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法院觀點】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本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為基礎的固定總價合同,價款包括除設計變更外的一切風險因素;關于設計變更,該合同約定“只對設計出具的設計變更通知書,發(fā)包人駐地工程師和監(jiān)理工程師共同確認的簽證單認定為設計變更,其他一律不予確認。設計變更的工程量和造價以大連開發(fā)區(qū)交通局和上級工程管理機構審核部門結算單(加蓋公章原件)為準?!北景钢?,旭慶公司沒有提供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相應簽證、審核材料,其關于依據太原市政公司與發(fā)包人大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交通局間的決算書認定工程增量,證據不足,不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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