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秋水長天居士
來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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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來,為什么律師會帶給我們一種“以說謊為業(yè)”的感覺?我還是套用紀伯倫的一句話作為文章的開端:“真理,在被說出前就已經(jīng)是真理。”對此,借用一句流行已久的話說,就是:不管你說與不說,真理就在那里,不增不減。
如果將上面所講之道理套在律師為當事人的利益辯護這件事情上,也就是說,不管當事人有理還是無理,最終的答案理應只有一個才對。根據(jù)紀伯倫所言,當事人有理便是有理,無理便是無理,根本不應該會受到律師辯護的影響。
因此,律師的辯護從本質(zhì)上講是多余的。而且,更加令人不安的還在于:如果律師所代表的當事人本身是無理的,那么從辯護的結(jié)果來看,律師所做的一切辯護就一定是在“扭曲真理(或事實)”。而這種“扭曲真理”的辯護就好像是一連串謊言的組合。因而,我們才會有“律師以說謊為業(yè)”的感覺。
而且,根據(jù)羅素的觀點,他說:“在預先下的結(jié)論去找證據(jù),是一種詭辯。”而律師的執(zhí)業(yè)就在于:他一旦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就要站在為當事人利益辯護的位置上,這實際上就相當于做出了“當事人有理”的預設,然后找證據(jù)對其預設予以佐證,這應該是符合羅素對于“詭辯”的定義的。實質(zhì)上,就是以謊言去驗證謊言,還不就是一連串謊言的組合?
行文至此,就讓人困惑難解了。如此而來,律師的存在對社會有百害而無一益。真的是這樣嗎?
“真理,在被說出前就已經(jīng)是真理?!奔o伯倫之語并沒有什么錯,但是,這句話卻忽略這樣的一個問題,即真理在被說出之前與之后是不同的,人類的認知是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性的,在真理被說出之前,我們未必知道真理的存在。
因而,人如果沒有足夠的信息指引,人的判斷就極有可能出現(xiàn)違背真理的錯誤選擇。而且,諸多的事實證明,這樣的狀況是不可避免的,甚至這種錯誤是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而這樣的錯誤選擇如若僅僅牽涉?zhèn)€人私益,或許尚且可以置之不理。而如果這樣的錯誤選擇影響到無辜者的生命、財產(chǎn)或者自由權(quán)利,那么,我們的社會就應該對此保持警惕,尤其需要設置嚴格的程序保障處于關鍵位置的人員(像法官)降低錯誤選擇的風險。
對此,亞里士多德有清晰地觀察:“對于一個事例,已聽聞雙方論辯的人,當然較易于辨別是非?!备鶕?jù)亞氏之言,辯論無疑是一個比較好的工具,通過雙方辯論呈現(xiàn)更多的信息,以供審判者判斷與決策。由此可見,雙方辯論也是一個比較經(jīng)濟的“認識真理”的手段。
其實,真相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知的,因為真相只被那些制造真相的人所知,而當他們用語言表述的時候,真相已然經(jīng)過了他們的刪改與增減。律師事實上就是將這些已經(jīng)加工的真相以“雙方辯論”的方式呈現(xiàn)在審判者的面前。
要知道,謊言很難經(jīng)得起輪番辯論的“轟炸”。尤其是在面對具有專業(yè)素養(yǎng)的律師們的辯論,相互詰問,相互攻防,真相就在這一詰一問,一防一攻之間暴露。當然,只有真正的、充分的辯論才有可能達成此目的。
律師,以說謊為業(yè)嗎?誰說謊誰知道。而律師存在的真正目的卻在于,通過辯護從而達至“認知真理”的目的,而這正是通過雙方的律師站在為當事人利益辯護的角度上實現(xiàn)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律師并非以說謊為業(yè),而是以當事人的利益為要構(gòu)建起自己的真理(或事實)體系來對抗相對方所提供的事實體系。而審判者正是通過二者的辯論形成自己的內(nèi)心確信,進而做出最終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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