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亮* 著
從歷史上看,法學博士授予權屬于大學,是大學的本質特征。在高中階段完成通識教育之后,法學本科教育在于專業(yè)教育,培養(yǎng)法律適用能力,而法學博士教育在于研究能力的培養(yǎng),但其職業(yè)目標并不僅僅是教授,也是為了增加律師等職業(yè)競爭力。圍繞法學博士教育的目標,德國大學法學院制定博士學位授予條例,在錄取、培養(yǎng)以及授予學位上,均以研究能力為考察重點。在錄取上,研究報告以及國家考試成績最為重要,在培養(yǎng)上,研討課以及研究助理工作是主要方式,在授予學位上,要以博士論文以及口試為條件,其中博士論文應具有創(chuàng)造性與批判性。
19世紀80年代,我國開始法學博士教育,迄今為止已經(jīng)培養(yǎng)法學博士近萬人。在博士授予權上,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在高等教育上,將博士學位置于學士、碩士學位之上,位于學位層級之頂端。對博士生采取導師制,通過考試考核錄取,而后是考試課程培訓,最后是論文寫作、申請與答辯過程。博士生培養(yǎng)學制也是法定的,為3年到4年。在博士培養(yǎng)目標方面,除了思想政治外,主要是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并在學科領域做出創(chuàng)造性的貢獻。可以說,在整體上,已經(jīng)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博士培養(yǎng)體系。但從現(xiàn)實的問題來看,出現(xiàn)了博士生培養(yǎng)目標多元、培養(yǎng)模式基礎教育化、不適應學術研究方式、普遍學術研究培養(yǎng)不足、博士論文質量不足以及就業(yè)困難等問題。
2016年,清華大學對博士教育培養(yǎng)進行了徹底的改革。首先明確博士培養(yǎng)目標主要是:從事學術研究工作能力,并強調在學科領域所做出的批判性與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清華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培養(yǎng)工作規(guī)定》第1條)。清華大學校長邱勇院士認為批判性與創(chuàng)造性是博士生的根本素質,是大學所倡導的學術精神。按照這樣的博士培養(yǎng)目標,清華大學對博士生培養(yǎng)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在錄取上,將考試模式轉變?yōu)樯暾埬J?;在導師資格確認上,明確副教授、助理教授均可以指導博士;在博士培養(yǎng)上,增加學術交流與研討;在博士論文評定上,由各院系學位分委員會確定。可以說,清華大學的博士教育的改革是深刻的,徹底地改變了既有的博士生教育制度。但是,值得深思的是,既有的博士生教育制度有問題嗎,應當改革嗎?清華大學的改革方向與方法正確嗎?在博士教育尤其是法學博士教育上有一定的客觀規(guī)律嗎?
我國的法學博士教育體系大體源自歐洲,深受德國教育體系的影響。在回答上述問題時,我們可以參照德國法學教育的歷史、培養(yǎng)目標以及具體培養(yǎng)模式,在歷史中尋找規(guī)律,在比較中發(fā)現(xiàn)真理。
一、博士學位授予權
“Doktor”最初的含義是教師,同時也是一種名義頭銜,指稱畢業(yè)的學生。在中世紀,大學畢業(yè)生就可以直接成為教師。而最早關于學術教師的稱號可以回溯到1130年博洛尼亞關于法律教師(doctores legum)的記載。博洛尼亞大學(Bologna)是1088年由FriedrichI.Barbarossa國王建立的,是法律學科學校,被認為是歐洲最早的大學,這所大學建立的目的是使法律專業(yè)人員獨立于教皇。
在博士授予制度上,具有決定意義的是1155年皇帝頒發(fā)的保護令。該保護令賦權那些外來的學者(學生)可以拒絕當?shù)胤ㄔ汗茌?,僅向教師或主教負責。這是大學的教師、學生責任共同體以及現(xiàn)代大學的基石。之后,博洛尼亞法律學院的學者決定成立大學,由原來的法律??茢U展到法律、哲學、神學、醫(yī)學等學科,將教師與學生的責任共同體制度化、機構化,形成法了法律自治體。
到了13世紀,巴黎模式改變了博洛尼亞模式,學生治校轉變?yōu)楝F(xiàn)代大學的校長制度、院長制度、考試制度、教師資格授予制度等。同時出現(xiàn)了講師頭銜,18世紀后被稱為教授。但博士授予權仍屬于大學,并作為大學的主要特點。這種層級化的大學核心工作就是授予各種學術學位。
第一個高等教育畢業(yè)文憑是會考證書(baccalaureat)。一般的學生大概在17歲開始在藝術系學習,藝術系的最高學位為碩士學位,然后21歲左右在醫(yī)學院或者法學院獲得博士學位,在神學院大概要到25歲才能獲得博士學位。在體制上,藝術專業(yè)是后面三個專業(yè)的通用準備學習階段。但后來由于高中承擔了藝術以及拉丁語的教育,到了16世紀藝術系逐漸轉變?yōu)檎軐W系,而且自此授予的最高學位為博士學位,而不是以前的碩士學位。有意思的是,這一最初的任務分工,在美國轉變?yōu)閷W院體制,學生需要先在學院獲得一個本科學位,然后在專業(yè)研究生院獲得博士學位。
中世紀大學的第二個高校學位是教師資格證書(lIcentia docendi)。該學位的稱呼因學院不同以及實際使用不同而不同,也有稱為碩士或博士的。在藝術系,碩士是最高學位,而在醫(yī)學與法學,博士則是最高學位。在16世紀,哲學系的最高學位也是博士學位。
在13世紀的巴黎,由圣母院院長通過許可的形式授予教學權能,而要獲得教學成員資格則須通過院系授予博士學位。由此,在最初的證明學說具有獨立教學能力以及有教學權能之外,博士學位又有了稱謂院系成員的資格(licentia promovendi)的含義。
至此,形成了知識分子這一社會階層,由享有教師資格的人(博士)組成,享有司法、關稅以及普通的稅收特權,與一般的貴族以及騎士階層相同。但大學的自治,需要學生繳費。隨著教會影響的減弱以及國家在財政上的支持,國家權力逐漸對大學進行干預,大學失去了部分自治。而國家對成員資格的干預,采取的不是行政許可的模式,也沒有干預博士授予權,而是增加了教授資格論文階段(Habilitation),使教授成為一種職業(yè)。在德國,為了避免買賣學位,國家司法考試隨之出現(xiàn)。
從歷史發(fā)展來看,自中世紀以來,博士學位授予權就是大學自治的核心。到了現(xiàn)代社會,即使博士的培養(yǎng)與教師資格不直接掛鉤,但仍然是大學自治的范疇。
《德國高校法》第34條規(guī)定了博士生錄取、注冊、導師、培養(yǎng)等規(guī)則,但并未規(guī)定國家壟斷博士學位授予權,反而由各個大學自治。而且,詳細的招生、培養(yǎng)、博士學位授予的規(guī)則均各大學的法學院單獨制定。
二、博士培養(yǎng)目標
1810年,洪堡(Wilhelmvon Humboldt)建立柏林大學,這是現(xiàn)代大學的開端。傳統(tǒng)的大學只是傳播既有的知識,而現(xiàn)代大學則將科學研究作為自己的任務,由此形成了科研與教學的統(tǒng)一結合。大學功能的轉變也改變了博士培養(yǎng)功能。博士的工作不僅僅是收集、整理以及傳播資料,而在于進行獨立的研究。
德國各個大學法學院博士學位條例(Promotionsordnung)基本上都認為培養(yǎng)博士的目標在于培養(yǎng)博士的研究能力。例如,柏林洪堡大學博士學位條例(Promotionsordnung)第3條第1款規(guī)定,博士培養(yǎng)的目標在于獨立、深入地進行科學研究。
在德國大學教育體系中,大學學習以及預備期服務(具體由兩次國家考試及四站實習組成)是將來成為完全法律人的必備項目,而博士學位或者在國外讀LLM則是任選項目。德國在功能區(qū)分上比較明確,大學的學習目標在于培養(yǎng)法官,也即培養(yǎng)其法律適用能力,而博士生培養(yǎng)目標在于培養(yǎng)學術研究能力。獲得博士學位,可以表明其特別的科學研究傾向,這是在結構化、分塊化的大學教育中不能完成的。從功能區(qū)分上來看,并沒有必要設置碩士學位,實際上,德國對本國人沒有設置碩士學位,20世紀80年代,哥廷根大學為了國際交流,制定了碩士條例,招收外國進修生。
在德國的法學博士教育目標上,德國學者也進行反思,認為法學博士教育缺乏跨學科研究,缺乏軟技能。在國際化上,也有所欠缺。所以,有的學校在法學博士教育目標上鼓勵跨學科研究,并要求具備外語能力。目前,在德國法學博士生在讀期間或者畢業(yè)后赴美國攻讀LLM的情況比較常見。
相比之下,我國的博士培養(yǎng)目標比較多元化,并沒有完全立足于研究能力的培養(yǎng),比如《清華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第2條除了要求有研究能力外,還要求系統(tǒng)、深入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專業(yè)知識,了解本學科研究動態(tài),以及高層次法律實務工作的能力,并掌握1~2門外語。培養(yǎng)目標的多元,會直接影響課程的設置、培養(yǎng)的方式與過程。
三、法學博士的錄取與培養(yǎng)
(一)準許攻讀博士學位的前提
在德國,博士生的錄取,并沒有采取考試制,而是采取申請制。通過審核申請材料,考察申請人的學術能力。比如柏林洪堡大學即采申請制,要求申請者具備如下條件之一:(1)在大學法律科學學習后通過第一次法律考試或者第二次國家考試,而且成績是很好(vollbefriedigend)或者優(yōu)秀;(2)在國外通過了同等價值的法律考試,并具有同等的成績。但除此之外,可以在授予博士學位委員會的建議下,由院務會準許在法學上有特別能力的博士生攻讀博士學位。在程序上,需要一位教授書面贊同該準許,并愿意承擔其博士論文指導工作。不在母校讀博的人,部分學校(如海德堡大學)會要求在讀博士前須在該校參加過一定數(shù)量的課程,并具有拉丁語能力。
申請博士生資格時,需提交上述相關申請資料、德語的簡歷、博士生計劃的博士論文、迄今為止沒有在德國或者外國被拒絕的聲明、入學申請、本系教師承擔指導的準備聲明等。對于博士生的準許由院長決定,原則上可以指定一位或數(shù)位導師。導師制確立于19世紀初,是德國博士生培養(yǎng)制度的核心,負責指導博士生完成博士論文,并參與論文評價。博士生經(jīng)過準許,注冊之后,博士學位委員會根據(jù)博士指派導師,導師可以提出附加條件,如須有研討課成績,但通常事先導師與博士生已經(jīng)達成了協(xié)議,博士委員會的指派不過就是背書而已。招生人數(shù)沒有限制,由導師自主決定。
全德國只有1400名法學教授,而且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錄取博士生,找導師并不容易,通常須在教授處已經(jīng)當過助理或者作為研究助理工作過,否則通常會被拒絕。
在眾多申請資料中,最重要的是博士論文研究計劃。博士生與導師協(xié)商時,要提交比較有說服力的研究計劃,從中可以看到博士生的研究能力,是否具有培養(yǎng)前途。但研究計劃只是一個工作方案,目的在于使導師判斷是否有原創(chuàng)性與相關性,未必最終實施。首先,研究計劃要在文獻綜述的基礎上進行的,提出具體問題以及表達自己的論文工作設想,然后聚焦問題點,界定文獻范圍,考慮方法,明確具體工作步驟。具體格式如下:(1)問題提出與目標;(2)法律問題的提出,闡述該問題的具體評價,包括法律政策與立法上發(fā)展,以及比較法上因素;(3)個人興趣以及研究的投入,并表明實現(xiàn)目標的決心;(4)研究現(xiàn)狀,綜述目前研究現(xiàn)狀,可以避免重復工作;(5)研究方法,如比較的、基礎導向的、法律經(jīng)濟的、憲法史的方法;(6)博士論文暫時的結構;(7)文獻;(8)時間計劃。
(二)具體的申請者
從申請的要求來看,只有比較優(yōu)秀的學生才可以攻讀博士學位。博士學位與碩士學位可以使其從大量畢業(yè)生中脫穎而出,為雇主與當事人所青睞,尤其是作為外行的當事人還是比較迷信博士學位的。
申請博士學位者,除了學術興趣外,主要還有兩類人,第一類是具有超出一般水平的大學生通過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鍍金”,進而拓展能力。這可以使其在未來的工作上獲得更好報酬,并增加職業(yè)選擇可能,擠入精英圈子。第二類則是第一次或第二次國家考試成績不好的學生,通過讀博可以彌補成績不足,以增強自己的競爭力。在職業(yè)類型上,對于公務員而言,讀博沒有什么吸引力,因為公務員的工資不會因人而異,實行薪金制,主要看考試成績,所以,申請博士學位反而對律師最有吸引力。
2014年,德國高校共授予博士學位28147個,其中1500個是法學的。1985年,法學博士畢業(yè)的大約有511人,而到了2005年,法學博士畢業(yè)數(shù)量上升為1906人,到了2014年,下降為1384人,但與1985年相比還是上漲181%;而在同一時間段,有資格讀博的法學畢業(yè)生僅上漲了25%。2007年到2014年,讀博占法學畢業(yè)生的比例為20%~25%,2007年,法律畢業(yè)生7900人,而讀博人數(shù)為1604人;2014年,法律畢業(yè)生為6350人,讀博人數(shù)為1438人。由此可以證明讀博還是很有吸引力的。事實上,讀過博士的律師與未讀過博士的律師相比,在初入律師行業(yè)那一年的收入上要高出56%。
(三)研究能力的培養(yǎng)
在讀期間,博士生自由支配學習研究時間,進行自由的研究。一般來講,博士生在指導教授研究所中,同時也是教授的助手(Hilfskraft)。在培養(yǎng)內容上,以科學研究為主,教學為輔,并沒有必修課與選修課。博士生只參加研討課,目標在于培養(yǎng)博士生獨立思考以及進行科學研究的能力。但博士生在讀期間,并沒有發(fā)表要求,只是論文寫作的訓練。研討課在本質上就是論文寫作訓練,文獻檢索、提綱形成、問題點的選擇、資料的閱讀歸納與分析以及如何得出結論,教授都會指導。研討課每學期都有,一直持續(xù)到畢業(yè)。研討課展現(xiàn)的研究能力是國家考試中體現(xiàn)不出來的。
關于博士的學制,各個大學并不相同,如海德堡大學要求是5年,而慕尼黑大學要求是3年。準備攻讀博士學位的人,需要慎重考慮提交研究計劃的時間,提交研究計劃申請后,博士期間即開始起算。
在我國,即使采取申請制的學校,并不重視博士論文研究計劃,僅將其當作形式要件。而法學博士生在讀期間,都需要通過課程獲得學分,清華大學法學院要求是19學位,4個學分是公共必修課,9學分專業(yè)課,必修環(huán)節(jié)5學分,包括文獻綜述選題報告、學術報告、社會實踐等,最后還有1學分是關于研究生學術與職業(yè)素養(yǎng)的。如果將法學博士教育確定在學術研究能力上,課程設置應當是沒有必要的。這些課程也大多采取研討課的模式,但并非僅由指導教師一人承擔,反而是多位老師,甚至是由本專業(yè)以外的老師承擔。問題的關鍵可能是研討課并沒有真正成為研究能力培養(yǎng)課程。大部分博士生并沒有真正成為教授的研究助手,指導教師在研究過程中,并沒有言傳身教。另外,部分院校要求法學博士在讀期間必須發(fā)表論文,這樣的要求也是脫離培養(yǎng)研究能力的目標的。
四、法學博士學位的授予
隨著法學博士培養(yǎng)目標確定在獨立與深入研究能力的培養(yǎng)之上,攻讀博士的形式也改變了。自中世紀以來,只要通過了知識與能力的口頭考試,即可獲得博士學位。而在當代大學中,博士論文成為了博士研究生的主要工作。依據(jù)德國大學法學院的博士學位條例,授予博士學位應具備如下兩個條件:一是博士論文,二是口頭考試或者答辯(《柏林洪堡法學博士學位條例》第3條第2款)。
(一)博士學位論文
論文的寫作是一個研究過程,需要在導師的指導下,閱讀大量的文獻,參加研討課,階段性地匯報自己的研究成果。博士生除了進行研究之外,可以自由地選聽一些課程,以彌補自己知識體系的不足。
博士論文必須達到證明自己能夠獨立與深入地研究的水平,所研究的題目必須是法學院一位或多位老師研究的領域。博士論文必須用德文撰寫,如果用其他語言撰寫,必須經(jīng)過院長同意(《柏林洪堡法學博士學位條例》第8條)。
在準許授予博士學位考試之后,必須選定兩位高校教師作為評議人,其中一位必須是本院的,而且導師應是評議人。論文評議應在3個月內作出。博士論文打分分為5等,最高5分,最低1分。
(二)答辯與口試
如果評議人同意推薦通過論文,則須毫不遲延地陳列論文,任一本院教師都可以在一周內對該論文及其書面評議進行評論。
在一周內沒有人提出有理由的異議,則推薦通過的論文即為通過。如果一個評議人拒絕推薦通過,則由院委員會決定是選定第三個評議人,還是修改。如果所有評議人均判定為不合格,則論文不通過。
柏林洪堡大學采取論文答辯模式(disputation)。論文通過后,由博士授予委員會指定組成答辯委員會,導師應是成員。答辯須公開,并記錄過程。博士生報告20分鐘,然后是學術討論,答辯不得超過一小時。如果經(jīng)過答辯多數(shù)成員認為不合格,則答辯不通過,在票數(shù)同樣情況下,由主席決定。最終總成績由博士論文成績與答辯成績兩部分組成,博士論文成績所占比重是口頭成績的兩倍。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成績并說明理由,最終成績要標注在發(fā)表的博士論文上。
如果答辯未通過,可以在申請的6個月內、口頭辯論結果公開1個月內,重新答辯。
博士論文須在1年內公開出版。出版社須經(jīng)過評議人確定,必須找到一個出版社愿意將該博士論文作為專著出版,如果是電子出版,須符合大學高校文集規(guī)則。
博士論文出版后,博士生應交給論文評議人以及院長每人一本,之后才可以獲得博士學位證書。博士學位證書上應含有博士題目、答辯日期以及總成績。
大部分學校采取口頭考試方式,如弗萊堡大學,在論文接受(通過)后,組成口試委員會,由三位成員,一位是聽取稱述的,被稱為第一位評議人,兩位是本院專業(yè)教師,而且是沒有參與評議的人??陬^考試是一種學術對談,首先是與論文相關的問題。其次是專業(yè)考試,由學生在以下15個方向中任選兩門,但須在(1)~(8)中以及(9)~(15)中各選一個:(1)民法;(2)民訴;(3)刑法與從屬領域;(4)憲法;(5)行政法與行政學;(6)公法與歐洲法;(7)商法與經(jīng)濟法;(8)勞動法與社會法;(9)比較法與國際私法;(10)羅馬法與私法史;(11)德國法律史、現(xiàn)代私法史;(12)現(xiàn)代憲法史與國家學說;(13)教會法,包括國家教會法與教會法律史;(14)法律哲學與國家哲學,包括法理與方法論;(15)法律社會學、法理與方法論。
口頭考試與答辯的目的主要還是在于考察博士研究生教學的能力、知識的扎實性與全面性。
五、結論
德國法學博士的歷史演變表明,盡管從最初的教師資格授予功能轉變?yōu)楝F(xiàn)代的研究能力培養(yǎng)功能,博士學位授予權仍然是大學自治的重要標志與特征。從培養(yǎng)法學博士研究能力的功能出發(fā),在錄取博士生的時候,不但要求其本科期間獲得很好的成績,而且要求其寫出反映一定學術創(chuàng)造力與批判力的研究計劃。在培養(yǎng)過程中,參加研討課以及擔任研究助理是研究能力培養(yǎng)的主要路徑,導師應言傳身教,致力于博士研究生研究能力的鍛煉。博士學位論文是博士培養(yǎng)成果的標志,需要具備獨立與深入研究的水平。同時,博士學位的授予要以口頭考試或者答辯的通過為前提。
(本文摘自王瀚主編:《法學教育研究》第20卷,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作者簡介:王洪亮,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