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痕和兇器 受害人遭受暴力侵害后,要及時、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發(fā)、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兇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 病歷記錄 平時注意保留物證,如驗傷病歷記錄、警察筆錄、被破壞的衣物、對方使用的兇器等。
● 報警證明 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婦聯(lián)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記者 范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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