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執(zhí)行“一案雙查” 嚴肅責任追究 |
發(fā)布日期:2014-01-14 點擊:505次 來源:縣紀委宣教室 作者:李寬 |
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實踐中,責任制能否得到真正的貫徹落實,根本取決于責任追究的嚴格執(zhí)行,責任追究是黨風廉政建設和落實反腐敗斗爭性的重要手段和關鍵環(huán)節(jié)。然而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的落實過程中,由于責任追究制度與現(xiàn)實結合不夠緊密、實施細則不配套、操作性不強以及執(zhí)行落實力度不夠等原因,致使責任追究“難落實”,難以發(fā)揮應有效力,制約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進一步深入推進。因此,要切實加強責任追究的研究和完善,以“一案雙查”為抓手,強化責任追究,落實和深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一、建立和實施“一案雙查”制度的現(xiàn)狀和建議 (一)易門縣實施“一案雙查”制度的基本情況 1、“一案雙查”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我縣一直按照《關于印發(fā)〈云南省紀檢監(jiān)察機關“一案雙查”暫行辦法〉的通知》(云紀辦通字[2009]2號)要求,嚴格執(zhí)行“一案雙查雙報告”制度。2012年查處理兩起案件中,不但追究了違紀當事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同時也追究了單位負責人疏于監(jiān)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失職責任。 2、“一案雙查”制度的特點和在實踐中存在的不足。實施“一案雙查”制度,對發(fā)生重大腐敗案件和嚴重違紀行為的,既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進一步強化了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對抓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主動防范各類違紀違法行為發(fā)生,促進各級干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實踐中,儲多因素導致“一案雙查”制度落實難,如一些案件埋藏較深、年代跨度較長,案發(fā)時原任領導多已離職或升遷,追究起來“多有不便”或成為“一紙空文”;再如“調查取證難”,部分案件上領導安排布置任務通過口頭、電話以及當事雙方當面布置,當下屬出現(xiàn)違紀問題時很難證明領導的失職責任,調查取證“卡殼”,責任追究無法深入;三是執(zhí)行落實難。追究領導的責任,有不少時候存在“抬得起板子落不下手”的情況。 (二)對全面推行“一案雙查”制度的建議 1、廣泛宣傳,提高認識。“一案雙查”制度宣傳較少,知曉面不廣,部分領導甚至“從未聽說過”,因此應通過多種方式和手段,廣泛宣傳“一案雙查”制度,使各級領導充分認識到自己身上的“擔子”,從而進一步強化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2、完善制度、明確責任。進一步完善工作流程,解決“一案雙查”中調查取證難的問題,使得向領導追責具有可能性和可操作性;同時還要建立健全“一案雙查”制度實施細則及案件查辦聯(lián)動機制,保障“一案雙查”制度有效落實,形成案件查辦的合力,強化各環(huán)節(jié)人員的工作職責,共同做好“一案雙查兩報告”的各項工作。對應查的項目不檢查、檢查的問題不透徹或發(fā)現(xiàn)的問題不報告等行為,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強化執(zhí)行落實,切實追究領導干部的失職責任。“一案雙查”制度的難點和重點在執(zhí)行落實,只有真正將制度落到實處,才能發(fā)揮制度本身應有的效力。對領導干部責任追究,要切實“抬起板子下得了手”,對離任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不因其離職或升遷而放棄。 二、明確責任,嚴肅責任追究,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全面落實 (一)責任追究做到“四個明確” 一是明確責任追究主體,解決追究誰的責任問題。年初要結合本地實際,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解到各領導、有關部門(單位),明確主辦單位和協(xié)辦單位,并以文件形式下發(fā),做到任務細化到人,職責明確到人,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主次分明,便于落實。 二是明確責任追究內容,解決追究什么責任的問題。按照責任制的要求,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任務逐項細化,明確目標和要求,解決好“誰來抓、抓什么、達到什么目標、如何實施責任追究、板子該怎么打、打什么人”的問題,真正做到“履行責任有規(guī)范,檢查考核有標準,責任追究有依據(jù)”。 三是明確責任追究標準,解決如何追究的問題。要從源頭上抓好責任制落實,建立健全有關制度,以制度約束人、管理人、考核人。并針對不同情況,明確責任追究標準,做到規(guī)定在前、懲處在后,防止在處理過程中失之于偏、失之于軟的現(xiàn)象,避免或減少隨意性。真正體現(xiàn)責任追究的嚴肅性、可操作性和懲戒性。 四是明確責任追究形式,解決追究效果問題。責任追究不能流于形式,為追究而追究,否則就會失去其嚴肅性,誘發(fā)不正之風。責任追究要達到警示他人、促進工作的目的。 (二)追究責任要做到四個不準。 一是追究責任不準論身份高低、資格深淺。在責任追究過程中,不論是直接責任人、還是分管負責人,乃至部門和單位“一把手”,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就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做到紀律面前人人平等。改變過去那種“追下不追上、追小不追大、追軟不追硬、追疏不追近”的現(xiàn)象。 二是追究責任不準講客觀理由。客觀因素只能作為情節(jié)給予考慮,但不能作為放棄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者的責任追究的條件。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都有自己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不能因為客觀原因的存在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 三是追究責任不準說情開脫。被追究責任的大多是領導干部,在實施責任追究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來自各個方面的阻力,甚至有的人旁敲側擊地說情幫助開脫責任。對說情者視作違紀,一并處理。 四是追究責任不準不到位。不得以批評教育、經(jīng)濟處罰代替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軟化、淡化追究效果。對領導干部職責范圍內發(fā)生的問題,要敢于揭露,認真查處。 (三)完善四項關鍵制度。 一是完善檢查考核機制。對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職責情況的檢查要經(jīng)?;?,要納入到日??己酥笜梭w系中。同時要加強專項檢查、突擊性檢查的力度,以形成比較完備的檢查機制。 二是完善領導批示制度。各級黨政領導和紀檢監(jiān)察機關的領導在批閱信訪件和本地區(qū)、本部門、本單位出現(xiàn)重大經(jīng)濟損失、發(fā)生重大事故和惡性事件情況報告時,應注意是否涉及責任追究,并對有關責任追究的調查作明確批示意見。 三是完善追究主體與執(zhí)紀執(zhí)法部門聯(lián)系制度。建立紀檢監(jiān)察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情況通報制度,采取書面形式和定期召開聯(lián)席會議溝通情況,掌握、分析、篩選案源線索。 四是完善紀檢監(jiān)察內部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黨風廉政責任制情況通報、協(xié)審制度,對于立案檢查的黨紀政紀案件,黨內廉政建設責任制職能室能夠及時查閱案件材料,從中發(fā)現(xiàn)有無需要追究領導責任的問題。 | |
聯(lián)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