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家析產(chǎn)糾紛
【關鍵字】 租賃公房 面積安置 房屋來源貢獻 福利分房 實際居住時間
【案情簡介】
2013年王某承租的公有住房遇政府征收動遷,房屋內共有6個戶口:承租人王某、王某妻子張某、王某兒子王小某、王某母親葉某、王某外甥女陸某及陸某女兒陸小某。2013年10月王某與第三人簽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并取得了兩套安置房及部分現(xiàn)金補償款。
2013年12月王某母親葉某、王某外甥女陸某、陸某的女兒陸小某到法院起訴王某、張某及王小某,主張分割安置房屋及現(xiàn)金補償款,要求取得3/5份額。本律師代理被告一方。
【爭議焦點】
三名原告及被告張某、王小某是否為系爭房屋的同住人,能否享受動遷補償利益。
【律師分析】
1、本案中系爭房屋采用的征收補償方案是按照房屋面積來核算補償款,并不是對戶口的安置。三原告對房屋的來源也沒有貢獻。
2、系爭房屋一直由被告一家人居住,本律師調取到相關證據(jù),可證明系爭房屋內長期以來的一個實際居住情況。
3、三原告均未在系爭房屋內“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特別是作為承租人外甥女的原告陸某,當時舅舅給其解決戶口問題是幫助性質,陸某及其女兒均是“空掛戶口”并未實際居住過。
4、1977年原告葉某的丈夫其單位給夫妻倆分配過一套福利房,至于葉某在丈夫過世后將房屋進行處置的行為均不能改變其已經(jīng)享受過國家福利性分房的事實。
5、三被告均他處無房,且三人一直居住在系爭房屋內。被告張某雖然幾年前父母家中老宅動遷享受過動遷利益,但因該房屋屬于私房性質,并不影響其成為系爭房屋的同住人。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最終采納了本律師的意見,認定三原告不符合同住人資格,無權主張動遷補償利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我方勝訴。
【相關法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與《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相關條款規(guī)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在被拆遷居住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
他處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情況,是指在他處房屋內人均居住面積不足法定最低標準的情況。這里所指的他處房屋的性質,僅限于福利性質取得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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