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有欠稅務100萬,留抵150萬,經批準,以留抵抵欠稅,則“營改增”之后,企業(yè)發(fā)生留抵抵欠稅的,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規(guī)定,需要將抵繳的欠稅100萬填列在附表二進項稅轉出第21欄“上期留抵稅額抵減欠稅”,并對應反映在主表14欄“進項稅額轉出”一欄。則上期留抵稅額仍填列150萬,進項稅額轉出填列100萬,期末留抵稅額仍為50萬,同時期初未繳稅額欄填列100萬,但第31欄④本期繳納欠繳稅額要求填列納稅人本期實際繳納和留抵稅額抵減的增值稅欠稅額,因此該31欄填列抵減增值稅欠稅額100萬,這樣的話欠稅就已經清欠了,納稅申報表最后只余期末留抵稅額50萬。實質上和營改增之前申報表的余額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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