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那晚室友乙身體不適去了校醫(yī)院,寢室內(nèi)當時又只剩下甲一個女生。丙潛入寢室后,也沒有看清是誰,就對甲實施了強奸,羞憤交加的甲報了警。于是就發(fā)生了這么一個匪夷所思的雇人強奸自己案,那么此案該怎么判?這個強奸到底構不構成犯罪,構成的話罪犯是甲還是丙呢?
從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混混丙有目的地來到寢室,而后不顧甲的反抗實施了強奸行為。所以他的行為其實可構成兩個罪名,一個是相對于室友乙來說,已著手實施了強奸行為,因乙不在寢室,客觀上導致不能繼續(xù)實施強奸行為,故構成強奸罪的未遂。 而對于甲來說,丙的行為屬于對象認識錯誤,構成了強奸罪的既遂,其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應數(shù)罪并罰。
而甲指使流氓去強奸室友,流氓卻強奸了自己,屬于打擊錯誤,就像指示他人尋釁打架認錯了人、把無關人員打傷也要照常定罪一樣。按照司法考試立場法定符合說的觀點,甲想要實施強奸犯罪,客觀上也完成了強奸(雖然被強奸的是自己),那么就應該構成強奸罪既遂。
但隨之而來的問題也很多,甲報的案,可她到底是犯罪嫌疑人還是被害人?是她犯了罪的話她是不是自首?首先要明確的一點,甲的買兇行為有主觀故意,有客觀實施,是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甲教唆丙去強奸乙的行為、因客觀原因(乙不在)未遂,故甲應認定為強奸罪未遂的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要按照她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甲花錢雇丙強奸乙的行為可以認定成主犯,不能被視為從犯,故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不過由于同時她屬于受害人,強奸這一行為損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而犯罪的實質(zhì)是損害國家、社會及他人的利益,所以不用再追究其對于自己被強奸這一結果的責任。
綜上所述,丙強奸了甲構成了強奸既遂,強奸乙未遂,兩罪并罰;教唆的甲對自己被強奸的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對乙對陳某構成強奸預備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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