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力成本的大幅度上升,有些用人單位為節(jié)約成本而動起了“歪心思”——既不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保。遇到這樣的“不良”單位,員工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維護合法權益,先要了解用人單位需為此所要負的法律責任,正所謂:知己知彼,才能在與用人單位的“較量”中占得先機。
李女士應聘到膠州天宇公司擔任出納,工作了半年,天宇公司既未與李女士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李女士反復催促,天宇公司領導總是訴苦:公司效益不好,員工要與公司共同面對困難。此事一拖再拖。李女士通過法律咨詢,了解到可以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jīng)與天宇公司協(xié)商無果后,李女士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1.要求天宇公司補繳自己入職半年以來的社保;
2.要求天宇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3.要求天宇公司支付6個月的雙倍工資。
仲裁部門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請求。
在法律咨詢過程中,我們了解到李女士很珍視這份工作,畢竟已過30歲,想找到對口的工作也不容易,所以對天宇公司的違法行為一直忍讓,天宇公司正是看準了這一點,才會“有恃無恐”,一拖再拖。直到參加了我們的社區(qū)普法講座,李女士才鼓起勇氣與公司“對簿公堂”,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在本案中,我們從仲裁結果可以了解到公司既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保需要負的法律責任主要有:
1.補繳社保并加收滯納金
《勞動法》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六條分別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3.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末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除此之外,還需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4.行政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5.賠償員工損失
(一)賠償勞動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業(yè)保險金損失。
(二)承擔應當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費用。
(三)承擔工傷保險費有關的罰款、滯納金等費用。
(四)承擔基本養(yǎng)老保險有關的罰款等費用。
(五)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它費用。
如因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致使不能及時轉移檔案而影響勞動者重新就業(yè)的工資損失等等。
知法、懂法,勇于同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作斗爭,方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讓用人單位認識到違法的“成本”,規(guī)范其用人行為。而用人單位守法,也會避免很多不必要的責任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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