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黃大是黃某與李某所生的長子,被告黃二是長女,被告黃三是次女。李某與黃某原系夫妻,2006年2月21日辦理離婚手續(xù)。2012年11月25日,黃某寫下欠條1張給原告瘳某,內(nèi)容為“茲借到廖某人民幣壹拾玖萬肆仟元正”。 2013年7月25日,黃某因病去世。
原告廖某認為,黃某向其借款從1997年開始,以后每兩年黃某向原告出具新《借條》。黃某借款是在與李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李某對此債務應當償還。黃某雖死亡,但其生前有房屋等財產(chǎn),其繼承人亦應在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義務。由此請求法院判決由被告李某償還借款人民幣194 000元,并支付遲延履行利息自履行義務完畢為此(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貸款利率計算),并由被告黃大、黃二、黃三在繼承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
另查明,黃某生前在縣城有房屋1棟,產(chǎn)權人為黃某;共有權人為長子黃大,共有權人所占份額80%,填發(fā)日期為2012年8月15日,附記為:2012年8月受贈房產(chǎn)。
【審理】
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廖某與黃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借(欠)條在卷為憑,黃某尚欠原告194 000元人民幣,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原告請求由黃某繼承人黃大、黃二、黃三在繼承黃某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對欠款利息沒有約定,被告方亦不認可,依據(jù)相關法律,對其主張遲延履行義務應支付利息的請求應從其主張權利之日(即從向法院起訴之日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之日止。原告請求被告李某作為還款義務人,因無證據(jù)證明該筆欠款是在李某與黃某夫妻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的債務,因此,法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作出判決:一、由被告黃大、黃二、黃三在繼承黃某遺產(chǎn)的范圍內(nèi)償清黃某所欠原告借款194 000元給原告廖某,并從2013年12月30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給原告廖某;二、駁回原告廖某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1、關于被告黃大、黃二、黃三對父親生前債務是否應承擔清償責任的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原告廖某與黃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黃大、黃二、黃三不放棄對父親黃某遺產(chǎn)的繼承,故應由三被告在繼承黃某的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清償責任。
2、關于原告瘳某請求支付遲延履行義務利息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
本案原告請求支付遲延履行義務利息自履行義務完畢為止(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貸款利率計算),因雙方對欠款利息沒有約定,被告方亦不認可,根據(jù)《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jīng)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蓖瑫r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故對原告此利息主張應從其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之日(即2013年12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3、關于被告李某是否應為還款義務人的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原告請求被告李某作為還款義務人,卻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該筆欠款是在李某與黃某夫妻存續(xù)期間產(chǎn)生的債務,因此,對原告要求“由被告李某償還借款人民幣194 000元,并支付遲延履行義務利息自履行義務完畢為止(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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