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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非遺傳承人的權利與義務





·2011年4月29日

·《光明日報》

·文/田艷

·非遺中華編輯整理

·轉載注明出處!

附:

《也談非遺傳承人的權利》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這使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再度引起公眾關注和熱烈討論,這其中,一個很重要的關注點就是傳承人的保護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法律保護的現(xiàn)狀

    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專家學者有不同的理解和文字表述。不過,其大體上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完整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或者具有某項特殊技能的人員;二是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者。也就是,傳承人擔負著“傳”與“承”雙重任務,一般來說,完整掌握了某種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的人,都可以稱為傳承人。

    我國政府借鑒日本、韓國等的經驗,在2008年的第三個“文化遺產日”期間,出臺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后命名了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共計1488名,并專門舉行了頒證儀式。為了加強對傳承人的保護,很多地方政府也都認定了本地方的代表性傳承人,至此,四級保護體制已基本形成。

    剛剛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29條規(guī)定了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認定、第30條規(guī)定了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資助措施、第31條規(guī)定了代表性傳承人的義務,但該法案沒有對傳承人的權利作出相關規(guī)定,這不由得讓人思索: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否應享有一定的權利?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權利

    比照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jù)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tài)傳承的特點,筆者認為,傳承人的權利包括署名權、傳承權、改編權、表演者權、獲得幫助權等,下面分別加以介紹。

    (一)署名權

    一般來講,署名權是精神性權利的最重要內涵之一,指的是作者有權在其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的身份。此外,署名權還有很重要的另一層意思,即作者有權禁止未參加作品創(chuàng)作之人署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署名權可以理解為,在傳承人的表演、傳承、制造活動中及基于此活動所產生的作品中,以適當?shù)姆绞阶⒚鞣俏镔|文化遺產的來源或出處。

    (二)傳承權

    少數(shù)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擁有傳承權,是指傳承人有權將自己所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傳承給自己選擇的傳承人。傳承權的內容主要包括:

    1.下一代傳承人選擇權

    為了讓文化遺產更好更廣泛地傳承與發(fā)展,下一代傳承人的選擇并不限制但也不排除在家族范圍之內或少數(shù)民族的群體之內,可以由傳承人自己選擇有天賦和適宜繼承的人選。但是考慮到對少數(shù)民族文化的精神感情和文化積淀,可以偏向選擇該少數(shù)民族的成員作為傳承人。在傳承過程中,由于需要耗費很多精力和物力,因此,傳承人可以收取一定費用。但是,傳承人的選擇是傳承人的權利,無論傳承人如何選擇,我們都應予以尊重。

    2.傳承方式選擇權

    該項權利是指傳承人有權決定以何種方式將其所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向徒弟或學生傳授。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實現(xiàn)形式大體包括自然性傳承和社會性傳承兩種:前者是指在無社會干預性力量的前提下,完全依賴個體行為的某種自然性傳承延續(xù),最典型的就是個體之間的“口傳身授”;后者是指在某些社會力量如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參與下的傳承。對于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說,具體采取哪種傳承方式,由傳承人決定。

    3.懲戒權

    任何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進行都需要相應秩序作為保障,懲戒是維護秩序的一種方式。為了使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順利傳承,應賦予傳承人一定的懲戒權。當然,懲戒權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在傳承人行使懲戒權時,要遵守國家的基本法律,且應當是在不違反基本人權的限度內。

    (三)改編權

    傳承人并不是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chuàng)作者,因此在理論上,他肯定不能在沒有經過創(chuàng)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將文化作品隨意改動。但是傳承人也并不是與文化遺產毫無關系的人,他是持有者或占有者,他懂得其中的文化內涵,在很多情況下他還是所有權群體中的一員。因此筆者認為,傳承人應該擁有對其掌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改編權。

    (四)表演者權

    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屬于著作權中鄰接權的內容。表演者權的內涵主要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許可他人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權是理所應當?shù)摹?/p>

    (五)獲得幫助權

   獲得幫助權是指傳承人或原始材料提供者為了更好地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政策支持的權利。傳承人有權從國家、政府獲得經濟上的幫助和政策上的支持;政府應該為傳承人的傳承活動提供所需的場所、條件和環(huán)境。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義務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傳承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傳承人的義務。在傳承人身上承載的不僅是一門技藝或知識,也是這個民族或地區(qū)歷史發(fā)展的精華。因此,傳承人不能以一種不作為的方式或消極的方式從事傳承活動,或以積極的方式破壞傳承活動,或破壞與傳承有關的工具或條件。若傳承人不履行傳承的義務,可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所有權群體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強制履行傳承,或由政府主動采取相應措施進行強制傳承。同時,每個傳承人都應該完整保存其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場所等,依法開展展示等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有條件的傳承人還應該留下口述史或書面著作。

     為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31條規(guī)定了代表性傳承人的四項義務:繼續(xù)開展傳承活動,培養(yǎng)后繼人才;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活動。這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規(guī)定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后者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規(guī)定了比一般的代表性傳承人更為明確具體的傳承方面的義務。

    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權利應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核心內容。它作為一個新的法律問題擺在學界面前,需要通過公法與私法協(xié)同保護的模式來創(chuàng)制并實施該權利,以此來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




另:


也談非遺傳承人的權利


鄧章應 《 光明日報 》( 2012年12月18日   11 版)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文明的瑰寶,是一個民族發(fā)展進程的永久記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以下簡稱非遺傳承人)則是一個民族精神家園的守護者。2007年至今,文化部先后命名公布了4批共計197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2011年2月25日通過并于6月1日施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認定、代表性傳承人的資助措施以及代表性傳承人的義務等作出了規(guī)定,但卻未對非遺傳承人的權利作出相關規(guī)定。2011年4月29日,田艷在《光明日報》上發(fā)表《非遺傳承人的權利與義務》一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探討了非遺傳承人的權利問題,并提出“非遺傳承人的權利包括署名權、傳承權、改編權、表演者權、獲得幫助權等”。


    與一般作品相比,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很大特殊性,而這種特殊性必定會對非遺傳承人的權利造成影響,使之與一般作品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有所不同。正是基于這種認識,對非遺傳承人的權利問題進行更深層次的探討顯得很有必要。結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和實踐經驗,筆者認為,非遺傳承人應當擁有以下權利:表演和表演者權;展覽權和發(fā)表權;傳承權和維護所代表非遺項目的完整權;署名權;獲得報酬權;非獨占的改進權和演繹權。


    一、表演和表演者權


    非遺傳承人應當擁有對自己所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表演的權利,同時,這種表演也是傳播和弘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途徑。非遺傳承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的表演,既可以是商業(yè)性的,也可以是非商業(yè)性的。


    傳承人通過表演獲得并享有對所表演作品的表演者權。因為傳承人根據(jù)自己的認識和理解,通過聲音、動作、語言、技巧等不同方式對原來的非物質文化進行了演繹。傳承人的表演作品被使用時,需要獲得傳承人的許可,如果通過使用獲利,需要向享有表演者權的傳承人支付報酬。


    二、展覽權和發(fā)表權


    對于傳統(tǒng)美術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非遺傳承人可以對自己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創(chuàng)作的作品進行展覽。非遺傳承人既有權將作品自行展覽,也可以授權他人展覽。


    非遺傳承人對自己創(chuàng)作或傳承的作品,享有發(fā)表作品與不發(fā)表作品兩方面的權利。其中,發(fā)表作品權包含何時發(fā)表、何地發(fā)表、以何種方式發(fā)表作品。不發(fā)表作品權指傳承人對其作品享有不公開的權利。


    三、傳承權和維護傳統(tǒng)完整權


    非遺傳承人應該享有所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權,其權利內容包括:選擇下一代傳承人、按照一定傳承方式傳授其所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等。同時,傳承既是傳承人的權利,也是傳承人的義務,即傳承人必須主動傳承。


    作為與傳承權相關的權利,非遺傳承人還享有維護所代表非遺項目的傳統(tǒng)完整權?!斗俏镔|文化遺產法》第四條規(guī)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狈沁z傳承人具有維護所代表非遺項目的傳統(tǒng)完整權,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表現(xiàn)形式、表現(xiàn)場合、文化空間完整、不受歪曲的權利。非遺傳承人不僅在傳承過程中要保持傳承內容的完整性,同時面對所代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tǒng)完整權遭到侵犯時,作為代表性傳承人擁有對非遺傳統(tǒng)完整性的解釋權。


    四、署名權


    非遺傳承人的署名權不能等同于一般作品的署名權,而應該限定于其表演或展演的署名權,或者創(chuàng)作出來的單件作品的署名權。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地區(qū)、特定人群的共有知識產權,作品的初創(chuàng)可能是個人,但在歷史發(fā)展過程中,隨著不斷的增補改進,逐漸演變?yōu)榧w創(chuàng)作,集體流傳。即使是在非遺傳承人的表演、傳承、制造活動中及基于此活動所產生的作品中,也應以適當?shù)姆绞阶⒚鞣俏镔|文化遺產的地域和族群來源。


    五、獲得報酬權


    非遺傳承人在表演和傳承過程中有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包括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錄音錄像,復制、發(fā)行錄有表演者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和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非遺傳承人在傳承過程中,也享有向下一代傳承人收取一定報酬的權利。


    六、改進權和演繹權


    如果為了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汁原味,而一味限制對其進行任何改進改編和禁止表演中的即興發(fā)揮,則非遺傳承人的創(chuàng)造能力就會下降,創(chuàng)新難以為繼。當非物質文化遺產呈靜止狀態(tài)時,它已經不能作為非遺傳承人掌握的一種活態(tài)文化而獲得可持續(xù)發(fā)展。因此,作為傳統(tǒng)文化遺產的代表人,非遺傳承人應當享有發(fā)展該傳統(tǒng)文化的權利。即非遺傳承人有權在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完整性的前提下,進行改進和演繹。同時,非遺傳承人對由自己改進和演繹后的作品亦應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


    需要說明的是,改進權和演繹權都是非獨占權,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源自的社區(qū)和人群均平等享有此權利。


    科學界定非遺傳承人的權利,既可以充分保障非遺傳承人的相關權益,也可避免其權利濫用,促進非物質文化的保護、傳承與發(fā)展。


    (作者單位:西南大學文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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