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夫妻長期兩地分居,
后因感情糾紛訴請法院離婚。
丈夫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所生子女存疑,
那么,
法院在何種情形下
可受理當事人的親子鑒定申請?
在一方不同意親子鑒定的情況下,
法院又如何作出推定?
近日,
連城縣法院審理了
這樣一起婚姻糾紛案件。
案件詳情
01
2014年12月,張某與羅某在QQ群里聊天認識不久后便登記結婚,因雙方均系再婚,未按民間風俗舉辦婚禮,而后生育一女小芳(化名)?;楹螅_某在龍巖上班,張某在福州上班,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短,后雙方因生活瑣事及小芳是否張某親生問題發(fā)生矛盾,羅某于2017年7月訴至連城法院請求離婚。
02
訴訟過程中,張某認為在小芳的出生醫(yī)學證明中父親一欄為空白,并根據小芳的出生時間和懷孕周期推斷,羅某可能的懷孕時間,張某一直在福州上班,不可能與其同房,張某與小芳不可能存在親子關系。為證明其主張,張某向法院申請對其與小芳親子關系進行司法鑒定,法院對張某的鑒定申請予以采納,并向羅某釋明不配合鑒定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但羅某向法院明確提出不同意配合張某進行親子鑒定,同時拒絕提供在其可能懷孕期間與張某同房的證據。
法院審理
經審理,連城法院認為,羅某與張某間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判決羅某與張某離婚。關于小芳與張某是否存在親子關系及小芳的撫養(yǎng)問題,張某已提供了在羅某可能懷孕期間張某沒有與其同房的必要證據,并申請親子鑒定;羅某未向法院提供相反證據,又拒絕配合張某進行親子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的規(guī)定,推定張某與小芳間不存在親子關系;由于小芳與張某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張某沒有撫養(yǎng)小芳的義務,小芳應由羅某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羅某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連城法院 羅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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